
| 提交周年申报表问与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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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地有限公司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周年申报表,是受那一条例管制? 答:香港法例32章公司条例。 答:凡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本地公司,均须提交周年申报表。但根据公司条例批344A条当作为不活动的私人公司,则获豁免提交周年申报表。 答:如属有股本的私人公司,周年申报表须于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后42天内(订明时限)提交。至於其他公司,则须於举行周年大会的日期后42天内或於通过以代替周年大会的书面决议的日期后42天内(订明时限)提交周年申报表。 答:如周年申报表未有在订明时限内提交,公司、每名董事、秘书及经理可能会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失责罚款。每次失责最高可处罚款50,000元,如持续失责,帽可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700元。此外,有股本的公司如迟交周年申报表,亦须付大幅度提高的注册费用。 答:有股本的本地有限公司若迟交周年申报表,需缴交提高的注册费用。此种收费的计算方法是按周年申报表的编制截止日期与实际提交日期相隔多久为根据。 答:是。但新公司在其成立为法团的年度内,无须提交周年申报表。 答:周年申报表应由公司一董事或秘书亲笔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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