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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不确报税表的惩罚
· 日期:2008-5-17 8:45:48
逃税的方式层出不穷,较常见的包括:提交填报不确的报税表、向税务局提供错误数据、作出虚假声称以期得享个人免税额或其它宽减、备存虚假会计纪录、迟交或不提交报税表,以及不按照《税务条例》(第 112 章) (以下简称《条例》)第 51(2) 条的规定将应课税情况通知税务局。

相关的《条例》规定

第 80(2) 条
1.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
2.填报不正确的报税表;
3.作出不正确的陈述;
4.提供不正确的数据;
5.未有按时提交报税表;或
6.未有把应课税事项通知税务局,

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第 3 级罚款以及相等于少征收的税额三倍或罪行不被揭发时将少征收的税额三倍的罚款。当局可检控违规人士,但税务局局长也可选择接纳现金罚款了事而不进行检控。

第 82A条:补加税

税务局局长或副局长可根据第 82A 条征收属行政性质的补加税,以惩罚违规人士。这惩罚只可在违规人士没有遭到税务局起诉的情况下施加,而罚款额相等于少征收的税额三倍或罪行不被揭发时将少征收的税额三倍。第 82A 条适用于任何在无合理辩解下干犯类似上述第 80(2) 条所列的罪行的人士。

税务局局长或副局长根据第 82A 条作出补加税评税前,须向有关纳税人发出通知书,述明该人有权就该补加税评税提交书面申述;作出该补加税评税时,亦必须顾及该等书面申述。《条例》第 82B 条规定,任何根据第 82A 条被评定补加税的人,有权向税务上诉委员会(以下简称 「税委会」)提出上诉。

第 82 条

第 82 条规定,任何人蓄意意图逃税或协助他人逃税而作出逃税行为(例如在报税表中漏报任何应填报的款项、在报税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记项、编制或备存虚假的帐簿等),即属犯罪,罚则如下:

循简易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处监禁六个月、第 3 级罚款以及相等于少征收的税额三倍或罪行不被揭发时将少征收的税额三倍的罚款;

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处监禁三年、第 3 级罚款以及相等于少征收的税额三倍或罪行不被揭发时将少征收的税额三倍的罚款。

税务局局长可选择以罚款代替起诉。


大部份逃税个案的罚则

事实上,大部份逃税个案均借着施加第 80(2) 条下的罚款或第 82A 条下的补加税而告一段落。

合理辩解

要注意,第 80(2) 条和第 82A 条只惩罚在没有合理辩解下干犯有关罪行的人士。换句话说,持合理辩解的人或可免受惩罚。至于何谓「合理辩解」,不属本文讨论范围。

罚款额

第 82A 条所订立的最高罚款额,均为相等于少征收的税额三倍或罪行不被揭发时将少征收的税额三倍。一项经多宗税委会案例确立并已广被接纳的原则是,衡量罚款额的起点是少征收税额的百分之一百,然后因应「加重」因素和「宽减」因素而作出调节。

税务局就第 82A 条的 加征罚款

罚款由以下两个元素组成:

犯错的程度;及

商业补偿,意思是补偿政府因纳税人的逃税行为而蒙受的利息损失。税务局指出,现行的商业补偿比率是年利率七厘,以复利率计算。

当局只会评出一笔过的罚款,不会指明当中有多少归因于犯错的程度和多少归因于商业补偿。《条例》并无明确授权当局在计算罚款额时纳入任何利息因素。不过,D143/01(《裁决》 第 17 册)一案赞同了当局就商业补 偿征收七厘利率。

犯错的程度

犯错的程度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

一、 逃税的性质。税务局的加征罚款比率表将之分为三组,分别是:
(a) 组:严重个案,纳税人蓄意漠视法例,采取故意隐瞒的手段,包括长期拟备虚假帐簿、虚报薪金开支、虚构记项或屡次多重漏报等;
(b) 组:严重程度较低的个案,包括挪用营业入息、出售废料所得款额不入帐、或疏忽遗漏等;及
(c) 组:纳税人没有作出合理的谨慎措施,以致漏报入息,例如租约「顶手」费、一次过收取的佣金等。

二、 合作程度。税务局的加征罚款比率表将之分为四类,分别是:
完全自愿披露事实;
在受质疑后迅速披露全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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