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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和开支的分摊计算
· 日期:2008-5-17 8:42:35


    本局会根据申报资料作出查证,然后发出「居民身分证明书」。若申请不被接纳,会另行通知申请人。

7.申请要求获得《安排》待遇的资格及期限

    香港居民如欲申请要求获得《安排》的待遇(包括税收抵免),可在填报有关该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格时一并申请;或在该有关课税年度终结后的两年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须列明被双重征税收入的性质,在内地已缴税款的种类,和申请抵免的金额,并附上内地的评税通知书及缴税证明。但申请人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必须符合上述第五题所界定的香港居民身分。
如果在呈交有关申请后,被双重征税的入息或所缴纳的税款有任何更改,申请人必须将有关数据以书面通知本局,以便作出修订。

8.「常设机构」的概念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用以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一个长久性的固定场所。假如香港企业在内地设有常设机构,内地税务机关便有权向香港企业征税,但仍仅以属于该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9.常设机构的特点

普遍来说,常设机构是具备以下的条件:
    (1)它必须是一个从事营业活动的场所;
    (2)它必须是固定的,并且是长久性的地点;
    (3)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透过该营业场所而进行的。

10.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

如果在固定场所的活动仅是准备性或辅助性,对企业本身并不起直接营利作用,则该场所不会被视为常设机构,这些活动包括:
    (1)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的货物或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2)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库存;
    (3)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库存;
    (4)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或作广告或搜集资料的目的所设的营业场所;
    (5)专为本企业进行其它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6)专为综合以上各类活动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在总体上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质。

11.代表办事处

如果代表办事处所经营的活动不超越以下的范围,便不会被视为构成常设机构而被征税:
    (1)专为本企业提供服务;
    (2)所提供的服务不起直接营利作用;
    (3)只提供一般支持性活动。但如果办事处为本企业负起某些监督管理或管理业务运作的功能,这些活动便不属支持性活动,在此情况下,该固定营业场所会被视为常设机构。

12.来料加工

香港厂商与内地企业签订合约进行来料加工,普遍有以下两种形式:
    (1)与内地单位合作经营承包
港商提供原料、技术、设计、培训、管理、监督等,而内地则提供加工、制造或装配所需的厂房、
土地和劳工。

    实际上,该内地的加工单位是香港厂商的独立分包商。香港厂商从销售货品所得的利润毋须分摊计算,全部都应缴利得税。但税务局采取了优惠的处理方法,只按50:50比例分摊计算一半的利润,计算应在港缴纳的利得税(请参阅第二十题有关税收抵免方面的资料)。

    《安排》生效后,税务局仍按上述方法向港商征税。

(2)独立分包商承包
    香港厂商把加工工序分判给内地的独立分包商承包,有关的费用是在互不关联的情况下支付,则在内地进行的加工工序不会被视作由港商所进行。内地分包商由承包所得的收入,须缴内地的企业所得税,而港商从销售货品的全部所得,则须缴利得税。

13.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的规定,任何人从承包香港工程取得的所得,不论施工时间长短,均须缴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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