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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注册常驻代表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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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说明书
概述及简介
常驻代表机构简称代表处,是代表隶属公司在中国(地区)开展业务联络活动的办事机构,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开展业务的联络点。
代表处的作用
代表隶属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联络活动,开拓中国市场。
设立的条件
1、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者外国公司均可以在中国境内成立代表处。(中国境内人要成立代表处必须先在外国成立公司,以公司名义在中国境内成立代表处)。
2、在中国境内必须有成立代表处的注册地址。
提供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详见说明1)。
2、外国(地区)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3、常驻代表机构驻在中国地区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详见说明2)。
4、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负责人)2寸彩照2张。
5、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需要一般代表还应提供一般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详见说明3)。
承办的证件
1、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2、代表机构公章、财务章、首席代表私章各一枚。
3、刻章登记卡。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以及代码IC卡。
5、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6、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承办过程
1、工商行政管理局(6个工作日)。
2、刻章点、公安局(2个工作日)。
3、质量监督局(2个工作日)。
4、国家税务局(1个工作日)。
5、地区税务局(1个工作日)。
6、银行开户(1个工作日)。
承办总时间13个工作日。
承办费用
6000人民币(包括注册所需的工本费用)。
备注说明:
1、外国(地区)企业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企业的,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中国委托证人认证的文件原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原件。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可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须加盖该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须经使、领馆或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
2、驻在当地地址使用证明:地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确认的租赁合同原件;地址为派出企业自有的,提交派出企业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首席代表就是常驻代表机构的负责人,一般代表是辅助首席代表工作的(如我们一般所说的副代表)。
注:外国(地区)提供的文件、证明是外文的,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由外国(地区)企业翻译的,须加盖该企业印章确认;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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