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规定

注册公司

进出口贸易规定

     

    进出口贸易公司注册常识

      一、 进口、出口贸易公司经营者条件:

      1. 设立批发商业公司:香港、澳门公司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2. 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澳门公司申请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3. 设立零售服务公司:香港、澳门公司申请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 设立企业类型:可独资、合资、合作。

      三、 注册资本:

      1. 批发商业(贸易公司):5000万元人民币

      2. 外贸(进出口贸易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

      3. 零售服务或特许经营:1000万元人民币

      四、 审批程序:

      1. 申报佣金代理、批发、零售服务的材料,经广州市商业局根据城市商业发展规划审核,并经广州市外经贸局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商务部批准。

      2. 申报外贸公司的材料,经广州市外经贸局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商务部批准。

      3. 申报企业领取批文和批准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手续。

      4. 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税务、外汇、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5. 特许经营按即将新出的法规操作。

      五、 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 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方主管)的呈批请示(函)

      2. 拟设立企业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的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4. 经投资各方确认的委派到拟设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5. 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6. 投资各方近三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7. 投资各方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港方投资者应符合CEPA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

      8. 拟设企业经营的商品种类及进出口商品目录

      9. 企业场地来源证明(复印件)

      10.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注:1)以上文件未列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文件正本。

             2)独资不需提交第五项材料及第二项的合同材料。

             3)合资或合作企业不需提交第六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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