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OECD发布11月更新版国别报告填报指南

经合组织发布11月更新版《国别报告实施指南》,新指南进一步明确对股息的处理、使用数额要求、假定上市规则、明确数据来源信息、本地备案申报等内容。

国别报告中对于股息的处理

“所得税前利润(亏损)”、“应计所得税(本年度)”和“支付所得税(以现金为基础)”的股息处理

所得税前利润(亏损)是否包括从其他组成实体收到的在付款人税务管辖区被视为股息的款项?

BEPS行动13报告明确规定,在填写国别报告表1时,其他组成实体的股息不包括在收入中,但没有具体说明其他组成实体的股息是否不包括在所得税前的利润(亏损)中。

本次更新进一步明确,所得税前利润(亏损)不包括从其他组成实体收到的在付款人税务管辖区内被视为股息的款项,并从2020年1月1日开始生效。

如果适用的会计规则要求或允许一个组成实体为财务报告目的在税前利润中包括代表另一个组成实体全部或部分利润的金额,这一数额应按与其他组成实体股息相同的方式处理,不包括在所得税前的收入和利润(亏损)中。

在生效之前开始的报告财政年度,鼓励包容性框架成员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尽早实施这一新的要求。



在国别报告表1中使用的数额要求

新指南规定,各管辖区可确定合理的四舍五入水平,同时考虑包括其货币单位相对名义价值在内的因素。然而,合理的舍入不能包括任何可能严重扭曲表1所含数据的舍入。将财务数据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1000欧元、1000美元或1000 000日元可能被认为是合理的。在所有情况下,金额都应以完整的数字报告,包括不缩短的所有零。

“假定上市规则”的应用

“集团”一词的定义中的视同上市条款的目的是什么?

“集团”一词定义中的视同上市条款仅在企业本来是最终母公司实体(UPE)的情况下才适用,但不要求企业在其为税务居民的司法管辖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在这种情况下,本集团包括所有将列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实体,如果相关企业在公开证券交易所上市,则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在适用视同上市条款时,其应用与某一特定类型的实体在当地法律下是否可以上市无关。

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区分公共实体和非公共实体(或私人实体)(例如美国和加拿大)。被视为上市的规定将与确定跨国公司集团中的组成实体有关,其中UPE是一个非公共实体。

注:

“公共实体”是指在公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体;

“非公共实体”是指没有在公共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实体。


如果跨国公司集团的母公司是没有证券交易所的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国别报告示范立法第1条第6款中规定的“视同上市条款”如何运作?

示范法第1条第6款规定,跨国公司的最终母公司实体是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实体,或者如果其权益工具在其税务居住地管辖区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则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一个实体的权益工具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在同一司法管辖区内居民的实体的权益工具通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则该实体将是跨国公司集团的最终母公司,前提是该实体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国别报告的短会计期/长会计期

报告期短于或长于12个月的跨国企业集团是否需要提交国别报告?

新指南明确指出,当跨国企业集团满足准备国别报告的门槛要求时,不论其合并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短于或长于12个月,该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控股母公司都应就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准备相应期间的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中表3数据来源的信息

跨国公司集团在编制其国别报告时,应在表3中包括哪些有关数据来源的信息?

报告跨国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其合并报告包、独立实体财务报表、监管财务报表或内部管理账户中的数据。报表MNE还应简要说明表3中模板编制过程中使用的数据来源。

新指南阐明,跨国公司需要提供所用数据来源的说明,在一般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应与存在的任何例外一起描述。如果与特定管辖区相关的信息来自不同的数据源,或者所使用的数据源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则必须对此进行解释。

表3可以包括一个声明,说明信息是从跨国公司集团的合并包中获得的,但以下情况除外。

管辖区A、B和C的特定项目:从根据当地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实体财务报表中获得。

司法管辖区D、E和F的特定项目:从根据当地法律编制的监管财务报表中获得。

管辖区B、D和F的特定项目:从内部管理账户获得。

自国别报告针对上一个报告财政年度的报告以来,管辖区D的指定项目使用的数据源已从上一个源更改为当前源。(说明本次变更的原因和后果)

包容性框架成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数据来源的信息进行修改。

国别报告编制的常见错误

指南中列示了跨国企业集团在编制国别报告时一些常见的错误以及相应的正确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表2列出了在需要纳税识别号的司法管辖区内组成实体填报为NOTIN;

税务识别号字段为空或仅包含空格;

多个组成实体重复同一税号;

表1中使用了多种货币单位;

表1中数据格式或近似值表示方式不规范;

数据填报在错误的行列中;

总收入高于或低于关联方收入和关联方收入之和;

在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组成实体的股息计入税前利润(亏损);

不包括有关数据来源的信息;

使用了不正确的管辖代码;

表1和表2列出了不同的管辖区;

表1和表2中未列出的非合并组成实体。


什么情况下可以在本地备案?

如果跨国公司的最终母公司不需要提交国别报告,而在当地管辖区需要提交国别报告,那么管辖区是否可以适用当地备案?

在下列条件之一适用的情况下,接受本地备案:

最终母公司没有义务在其税收居住地提交国别报告

最终母公司实体为税务居民的司法管辖区有一个当地司法管辖区为缔约方的现行国际协议,但没有一个当地司法管辖区为缔约方的有效的合格的主管当局协议

最终母公司实体的税务居住地管辖权存在系统性故障,国别报告信息交换失败。


如果跨国公司集团的最终母公司为居民的税务管辖区没有提出提交国别报告的要求,则上述第一条适用。如果司法管辖区对提交国别报告提出了要求,但这不符合BEPS行动13最低标准(包括考虑到解释性指导),因此,跨国公司集团的最终母公司没有义务在该司法管辖区提交国别报告,则该规定也适用。

如果跨国公司集团最终母公司的税务管辖区不要求提交国别报告,且符合BEPS行动13最低标准(包括考虑解释性指导),则不满足第一个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不接受本地备案,司法管辖区不能根据最低标准要求组成实体根据本地备案规则提交国别报告。

在申请本地备案时,司法管辖区是否应接受包含最终母公司实体司法管辖区备案信息的国别报告?

根据不同法域的法律编制的国别报告应包含基本一致的信息。但各国家(地区)仍然可以规定其本地申报的国别报告格式(如,报告采用不同的语言、在国别报告表二中额外提供各成员实体的地址和纳税识别号等)。

是否应在跨国公司集团报告财年结束后的12个月内要求本地备案?

新指引鼓励具有本地备案要求(或引入此类要求)的司法管辖区在不早于报告财政年度结束后12个月的时间内对这些国别报告申请备案截止日期。

根据BEPS行动13的最低标准,地方申报的截止日期也可以延长至报告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例如,延长至15个月,这与主管当局通常在交换信息时收到国别报告的时间相对应)。


为交换国别报告而提交的单方面声明

各法域是否应考虑为交换国别报告而提出单方面声明,以提前《税务事项行政互助多边公约》的生效日期?

根据BEPS第13号行动最低标准,作为包容性框架成员的司法管辖区承诺要求所有跨国公司提交一份国别报告,该报告高于合并收入阈值,在现有的国际协议下与CBN的其他成员交换国别报告,其中MNE具有构成实体,受条件约束。

为了提高透明度和促进更大程度的税务信息合作和交流,包括国别报告,一些管辖区最近批准了《税务事项行政互助多边公约》(《公约》),正在批准该公约,或正在考虑批准(或签署和批准)公约。

根据第28条第5款,《公约》应在批准书交存其中一个保存人之日起满三个月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根据第28条第6款,《公约》对自《公约》生效之年的1月1日起或之后开始的与纳税期有关的行政协助具有效力。

在符合交换国别报告条件的情况下,提交单方面声明可使国别报告的首次交换提前至多三年。有鉴于此,鼓励所有尚未批准公约的法域在交存批准书的同时考虑提出单方面声明。
最后更新时间:2019-12-03 阅读:1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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