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海外法律资讯2022第七期

国际形势变得瞬息万变,地缘政治错综复杂。国际商业投资信息值得各位老板与有意投资海外的朋友的关注,下文引用上海商贸委的文章为大家提供资讯。
 
来源:走出去服务港(id:SH_GO_Global)
 
美国证监会拟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温室气体排放等风险信息
 
摘要
 
据美国证监会(SEC)官方网站3月21日消息,SEC拟进行披露规则变更,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与气候变化及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状况和风险,尤其是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可能对其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气候相关信息、与气候相关的财务报表指标等。该提案目前还未正式落地,但已通过投票,进入两个月的公众意见征询期。
 
具体而言,根据SEC当日在其官网发布的《上市公司气候数据披露标准草案》(The Enhancement and Standardization of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for Investors),未来美股上市公司在提交招股书和发布年报等财务报告时,都需对外公布:(1)管理层对气候相关风险的治理及相关风控管理流程;(2)公司识别的任何潜在气候相关风险或恶劣天气事件将对其财务报表产生何种影响;(3)公司已经识别的任何气候相关风险将如何影响公司战略、业务模式、经营状况,以及对未来发展的预测;(4)公司碳排放水平以及碳减排目标等。同时,该草案还明确了上市公司碳排放数据披露的三大范畴,一是公司碳排放信息,包括温室气体排放量、购买电力或其他形式能源的间接排放信息;二是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电力等其他能源造成的碳排放情况;三是其上下游供货商和合作伙伴的碳排放数据,并说明这些数据如何影响合作决策。
按照《草案》规划,除了一些小市值公司能获得豁免外,所有美股上市公司需在2026年前,实现前两项气候数据披露工作,大部分上市公司还需在2026年前实现第三项气候数据披露。其中,大型上市公司应当在2024年与2025年完成上述气候数据披露工作。
 
SEC将最长征求60天的公众意见,并可能在第二次投票后敲定之前修订提案。
 
简评
 
此前,美股上市公司对于气候环境数据的披露方式缺乏一致性和透明性。SEC此次修订对于碳排量信息等环境数据的信息披露要求是自2010年来首次发布上市公司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变更,要求更加明确、详细、规范,旨在改善美股上市公司的环境治理数据透明度。尤其是在当下投资者,特别是大型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关注ESG投资的大环境下,关于气候数据的信息披露要求无疑会打破环境信息的不对称,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丰富全面的投资依据,防止上市公司未获取投资或政策优惠而产生“漂绿”行为。同时,根据其披露要求,SEC不仅关注公司现有的碳排水平,更加关注公司处理气候风险的能力。当然,此举同时加大公司的信披难度,对拓展业务等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也遭到了一些碳排量较高的传统行业的反对。
 
另外我们注意到,根据此次发布的草案,各上市公司按照注册资本、市值等规模大小的不同,需要满足的披露条件也有所不同。大型企业被赋予更多更强的社会责任,要求其在较短的时间线内完成较为严格的披露义务,尤其是对于上下游合作伙伴的气候信息披露,实际上是通过这种形式对与大型企业相关的其他企业,包括中小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市场化制约,起到互相监督、互相促进、协作合规的作用。当然,这也可能对一些供应链较为复杂(例如国际供应链、业务范围较广等)的公司产生比较大的负担,需要提前进行部署安排。
 
虽然目前SEC的气候数据披露草案虽然还处在提案征求意见阶段,但其已经表现出SEC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和愿景。即使该规则最终不会成为上市公司的硬性营业指标,也将成为影响投资人决策的重要因素。此次修订草案不仅覆盖美国本土上市公司,也包括外国在美上市公司。因此,在美上市的中国相关企业应当尽快熟悉新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前做好准备,一旦草案通过则能尽快在要求的时间节点内完成披露要求;即使草案没有最终通过,透明度较高的气候数据披露也将给企业带来投资者和SEC的信任优势。
  
网址
 
https://www.sec.gov/news/press-release/2022-46(SEC官网报道)
https://www.sec.gov/rules/proposed/2022/33-11042.pdf(上市公司气候数据披露标准草案原文)
 
泰国提出生产力提升措施并新增投资鼓励类别
 
摘要
 
根据《曼谷邮报》3月18日消息,为提高制造业和服务业的竞争力,泰投资促进会员会(BOI)更新了投资促进措施。申请政策优惠的企业需于2022年底前提出申请,通过的企业可在三年内享受公司所得税减半、设施进口等优惠。
 
根据这项名为“生产力提升措施”(BOI’s ProductivityEnhancement Measures)的政策,BOI提出六种生产力提升措施以提高制造业和服务业的竞争力,包括:(1)机械更换或升级,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自动化及机器人设备的应用;(3)工程设计/发展/研发;(4)落实ISO、GAP、FSC、PEFC等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5)采用数字技术,完善软件、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以及(6)支持工业4.0转型。同时新增两项享受优惠的投资行为,第一是有助于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投资,第二是有助于工业4.0转型的投资。其中,工业4.0转型投资必须获得国家科技发展署(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gency,NSTDA)的批准,设备更新包括使用自动化和网络技术、实施智慧运行以及生产和经营数字化。
  
简评
 
2016年,泰国政府学习了德国“工业4.0”的概念,提出符合泰国国情的泰国版“工业4.0”战略,旨在繁荣经济、提升国民价值及环境保护,通过先进科学技术作为创新的推动力,以收入平衡稳定、平等分配减轻贫富差距,扶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到环保与经济发展并行。该战略提出了五大重点行业,包括农业及生态科技、健康医疗、人工智能及电子控制机械行业、互联网技术及数码科技、高附加值的创新服务行业,以此为窗口扶持重点领域的发展及人才培养,以政策的倾斜、税务的优惠等方式吸引招商引资。
 
此次BOI提出的六大生产力提升措施及优惠政策与工业4.0战略紧密结合,主要在高精尖互联网及数码技术产业发力,同时加大了对于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减排节能的重视程度,对内加强企业的技术竞争力及环保意识,对外吸引有针对性的投资,双管齐下共同提升工业及服务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同时还专门提到对国际标准的落实,也进一步体现出视野国际。
 
除了六项促进措施之外,BOI还特别强调了对于已有产业投资的持续鼓励态度,主要措施包括:(1)一百万泰铢(约2.98万美元)以下的投资将三年减半企业所得税并免除机械设施的进口税;(2)支持工业4.0转型的同等规模投资除现有优惠外,公司所得税优惠由三年减半提高至三年。
  
网址
 
https://www.bangkokpost.com/business/2281415/bois-productivity-enhancement-measures
 
德国为推动新能源发展通过新法案
 
摘要
 
据路透社报道,德国内阁4月6日通过了一揽子法案,计划到2030年80%的电力由可再生能源提供,到2035年几乎所有的电力均由可再生能源提供。根据该法案,到2030年,德国陆上风力发电能力将达到115吉瓦;离岸风力发电能力至少达到30吉瓦,2045年达到70吉瓦。到2030年,太阳能发电能力将由目前的59吉瓦提升至215吉瓦。该法案将在议会通过后于7月1日开始生效。
 
德国目前正在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德国《可再生能源法案》也将进行修改,将明确表示政府目标从 2030 年将可再生能源纳入电力结构的 65%正式提升至80%。预计今年也将会有其他进一步立法,在建筑物能源效率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做出新规。
 
简评
 
此次德国的一揽子法案是在《可再生能源法案》(EEG)的基础上的进一步战略目标的补充和完善。EEG于2000年颁布,至今已经进行了数次大规模及局部修订,法案的内容和覆盖面不断变宽,条数不断增多,提出了从固定电价到电力市场化以及全面的招标制度的政策转变,鼓励可再生资源电力供应商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和竞争,并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占比目标明确写入法条当中,在每次的修订中根据具体国情进行调整修改。在最近一次的2021年修订中,EEG针对德国南北部资源和用能不均衡的问题,开创性的提出南部配额的支持计划,并对光伏发电、绿色氢气产业提出新的支持性措施。此外,今年3月德国政府批准停止收取电费EEG附加税法案,通过政府财政补贴而非附加税来进行可再生能源补贴,以降低德国的整体电价。
 
虽然新法案在正式公布之前的细节还可能发生变化,但其内容主要在光伏和风电方面提出新的数据目标并简化其项目审批程序。德国目前的可再生能源目前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和水电,在供应中所占比例约为42%,距离一揽子计划的80%-100%的目标尚存在距离。在俄乌冲突导致资源价格暴涨及通货膨胀率居高的压力之下,资源转型的困难显而易见。因此,新法案也给了煤炭等传统化石燃料更长的使用期限,并规定了相关企业的天然气最低储备量,以此减轻可再生资源全面使用之前的能源供给差额。
 
该一揽子法案的公布体现出欧盟各国在新能源领域的主权意识增强,希望减少对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外国进口资源的依赖,保障消费者能获得可负担的新能源电力,而俄乌冲突则进一步增加了需求的紧迫性和现实性。但从具体的操作方面,德国在短时间内不大可能完全放弃俄罗斯等国的能源进口,其能源转型之路尚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阵痛期内,消费者可能需要承受由于进口能源减少导致的电力及天然气价格的飙升,如何稳定物价及保障能源供给或将成为德国政府需要面对的重大挑战。
 
针对在德企业而言,提前做好电力成本的预算规划、及时调整产品或服务价格、考虑使用可再生资源电力、做好通货膨胀应对预案等措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至关重要。
 
网址
 
https://www.reuters.com/world/europe/germany-present-renewable-energy-expansion-measures-2022-04-05/
 
https://www.handelsblatt.com/politik/deutschland/osterpaket-zu-wasser-zu-land-auf-dem-dach-habeck-legt-gesetz-zur-beschleunigung-der-energiewende-vor/28231016.html
 
加拿大政府通过新法案要求网络巨头为使用新闻内容“买单”
 
摘要
 
据新闻网站POLITICO发布的报道,加拿大政府于当地时间4月5日宣布提出《在线新闻法》法案,拟通过立法形式要求网络巨头为使用新闻内容向新闻媒体支付补偿。
 
该项法案编号为C-18,要求数字平台就其分享的新闻和信息与加拿大新闻媒体进行自愿、公平的商业交易,以提供“公平补偿”、尊重媒体的独立性,并促进新闻机构的多样性和新闻行业的经济发展。据加拿大政府提供的数据,2008年以来该国有451家新闻机构关闭,包括去年内歇业的64家。2020年,加拿大的在线广告收入接近100亿加元,其中超过80%的收入流入谷歌和Facebook。正如加拿大政府所言,该法案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种市场不平衡的现象。
 
该法案列明了数字平台与新闻媒体间商业交易的六项标准。另外,该法案允许媒体无论大小,均可进行集体谈判。当平台不主动与新闻媒体达成协议时,将被强制要求谈判和补偿,并以仲裁作为最后救济手段。如果数字平台与新闻媒体在一定时间内达成合乎标准的交易,就可避免进入仲裁程序。此规定旨在维护中小新闻媒体的利益,利于中小新闻媒体的健康发展。一旦该法案正式通过,各平台和新闻媒体将有6-12个月的时间达成协议。
  
简评
 
本次加拿大的法案并不是类似领域的首个法规。在此之前,澳大利亚和法国已经注意到新闻业的互联网巨头垄断现象并采取了相应措施。澳大利亚直接开始进行立法《新闻媒体与数字平台强制性议价法案》,要求数字平台为刊登本国媒体的新闻内容进行付费;而法国则一直敦促大型科技互联网平台与新闻出版商进行直接对话,法国竞争事务监察总署也曾在2020年要求谷歌在使用和刊登法国出版公司和新闻机构的新闻内容时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
 
本次加拿大提出的C-18法案是借鉴了澳大利亚的类似立法模式,针对所有符合标准的新闻媒体,其作为新闻内容制作方,不论规模、类型,包括传统纸媒、公共或私人的电视广播媒体、在线新闻媒体及数字媒体。这些媒体需要长期在加拿大雇佣两名以上记者,在加拿大进行日常经营,有针对性的从事新闻内容制作,而所有符合条件的新闻媒体机构都将会以清单形式进行公开。同时,数字平台作为新闻传播平台,则包括允许在其平台上访问和共享新闻内容,由于规模较大、在新闻业处在市场优势地位、在市场中占比较大等原因,导致其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具有高度议价权的数字平台。
 
法案中规定,数字平台对新闻媒体进行补偿时,具体的公平标准判定可以参照以下要求:是否能够确保新闻媒体将补偿用于支持新闻内容的制作;是否影响或破坏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及独立性;是否反映了新闻市场的多样性,尤其是否对于种族、语言等方面的少数群体给予关注;是否支持独立的本地新闻机构等。从实际操作层面,加拿大广播电视及传媒委员会(CRTC)将通过行政程序评估平台是否符合特定的豁免条件,帮助平台及新闻媒体进行谈判,并且聘用独立审计师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发布价值评估等信息的年度报告。
 
虽然目前加拿大的主要执法目光仍然主要集中在谷歌、Facebook两大巨头上,但随着C-18法案的通过,对于数字互联网平台刊登、共享新闻内容的监管将成为常态,预计将会有更多的数字平台加入谈判队伍,为新闻媒体支付“稿费”。相关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准备,积极展开谈判,赢得一定的主动权。
 
网址
 
https://www.politico.com/news/2022/04/05/canada-digital-giants-compensate-local-news-00023113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正式生效
 
摘要
 
据商务部消息,2022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称《升级议定书》)正式生效。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自贸协定)于2008年4月7日签署,同年10月1日实施。中新双方于2016年11月启动自贸协定升级谈判,并于2021年1月26日签署《升级议定书》。总体而言,该《升级议定书》更加符合现代经济与贸易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为三点:第一,《升级议定书》在原自贸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货物、服务、投资等领域市场开放,如在货物贸易领域,中国承诺对部分木材和纸制品逐步取消关税以打造更高水平的自由化。第二,《升级议定书》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等规则水平;第三,《升级议定书》新增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与贸易等4个章节,使得议定书所能约束的内容更为广泛。
 
《升级议定书》是继《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后又一块代表中新两国自贸关系的里程碑,有助于进一步深化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释放高水平开放政策红利,促进双边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不断丰富和充实中新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内涵。
  
简评
 
中国与新西兰签订的原自贸协定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订的首个自贸协定,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两国在2014年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在各个方面开展更加密切的交流与合作,中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新西兰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及进出口市场。
 
在原自贸协定中,中新双方已经实现了97%及100%的零关税高度自由化水平,《升级协定书》主要开放了更多贸易领域,并且对贸易当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专章规定,提升双方合作的稳定性与明确性。具体而言,《升级协定书》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首先,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领域均作出更多承诺,降低审核门槛(例如:新西兰将给予中方投资者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同等的审查门槛待遇),在中国特色工种(如汉语教师、汉语导游等)等方面做出工作许可的承诺。其次,提升贸易便利化,在原产地规海关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方面,完善运输条款、扩大合作范围、加速货物放行。再次,加强边境后规则合作,在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绿色环境等新增章节内规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高水平贸易规则。多方面的政策升级不仅可以完善原有的货物及服务贸易、投资,也能促进新开辟的经贸合作领域。同时,《升级协定书》还规定中新双方在生效2年内开展服务贸易负面清单谈判,进一步提升开放水平。
 
在疫情的冲击下,中新两国之间的贸易整体趋势没有受到太大影响,但服务贸易的规模有所缩小。此次《升级协定书》的生效,将给后疫情时期的两国贸易一剂强心针。而相关企业也应当熟悉协定书的升级内容,适当扩大贸易领域。预计未来新西兰方面或将出台针对中方的具体贸易政策细则,企业应当持续关注跟进。
 
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syxwfb/202204/202204033028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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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2-04-18 阅读: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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