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企业所需要注意的国内税务规定

成立海外公司除了需要进行ODI以及37号文备案(如适用),了解当地公司法以及税法和合规性的要求外,还需要注意以下的国内税局的要求。
 
转让定价
 
【定义】
 
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适用主体】
 
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政策规定】
 
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
 
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启动特别纳税调查程序。
 
【适用条件】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有跨境的关联销售,在定价上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企业与关联方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或资金借贷等交易中的定价行为需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成本分摊协议
 
【定义】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适用主体】
 
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的关联企业。
 
【政策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适用条件】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协议中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与境外子公司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答: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对成本分摊协议进行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受控外国企业
 
【适用主体】
 
设立在低税率国家(地区)外国企业的中国居民股东。
 
【政策规定】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1.前述所称“控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2.前述所称“居民个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3.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4.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5.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6.受控外国企业实际分配的利润已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税的,不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适用条件】
 
1.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在卡塔尔和美国两个国家设立了子公司,2016年两个公司的收入均为利息等消极所得;利润总额都在500万以上,且利润没有进行股息分配,是不是都要按照受控外国企业进行调整缴税?
 
答:由于卡塔尔子公司的所得不属于从事积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积极所得”,且利润总额超过了500万元,如果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时,该利润中归属于你公司的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计入你公司2016年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以列举法的方式,列出了12个非低税率国家,分别为: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由中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设立在这些国家的外国公司,不分配利润或减少分配利润,税务机关予以认可,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当期所得。
 
一般反
 
【定义】
 
一般反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适用主体】
 
实施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税收利益的企业和个人。
 
【政策规定】
 
税务机关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同期资料管理、对外支付税务管理、股权转让交易管理、税收协定执行等信息资源,发现企业是否存在一般反风险问题。
 
存在以下安排的企业,税务机关将启动―般反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利用港;
 
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适用条件】
 
对企业和个人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实施调整。
 
【情景问答】
 
1.问:对于企业而言,什么样的安排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答:对于企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1)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2)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2.问: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时,如何避免一般反风险?
 
答:“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时,可以借鉴我国一般反规定《一般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章,梳理自身对外投资架构,同时充分了解投资所在国关于一般反管理的规定,避免被投资国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调查。
 
关联申报
 
【定义】
 
我国企业与境外投资方、境外被投资企业或者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于上述关联交易,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适用主体】
 
纳税年度内与其境外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1.关联方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双方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的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条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条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第一条至第五条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第(2)款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上述第(1)至第(5)规定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2.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产品出口波兰,为开拓当地市场,拟在当地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销售我公司的产品。请问我公司和波兰子公司之间的销售业务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你公司和波兰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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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2-04-28 阅读:1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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