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新查册安排第二阶段将于2022年10月24日开始

本通告旨在公布,公司注册处(下称「本处」)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实施在《公司条例》(第 622 章)下的公司登记册新查册安排的第二阶段,同时推出经修订的指明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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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处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发出的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 1 / 2021 号公布,公司登记册新查册安排会分三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已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生效,而第二阶段将于2022 年 10 月 24 日(下称「实施日期」)起实施。
 
2.在第二阶段下将推行多项措施,当中包括对于在实施日期当日或之后交付本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董事的通常住址,以及董事、公司秘书和某些其他人士(例如获授权代表及清盘人)的完整身份识别号码(以下统称为「受保护数据 」),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则可向本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3.为实施新查册安排的第二阶段,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已修订 26 款与申报受保护数据有关的表格,由实施日期起开始使用。
 
4.有关指明表格的主要变更包括修订相关部分以便申报董事的通讯地址,以及董事、公司秘书和其他人士的部分身份识别号码。此外,每款相关的表格都加添了「PI 页」 ,用以申报每名有关人士的受保护资料。PI 页内所填报的受保护数据不会提供予公众查阅,但为《公司条例》第 58(3) 条的目的而向处长提出的指明申请则除外。
 
5.由 2022 年 7 月 22 日起,经修订的指明表格可在本处网页内「新查册安排」
的专设栏目(www.cr.gov.hk/tc/legislation/nir/forms.htm) 下载。
 
6. 由 2022 年 9 月 23 日起,载有全套指明表格(包括经修订的表格)的唯独光盘及个别经修订表格的印文本亦可到本处位于香港金钟道 66 号金钟道政府合署 14 樓的办事处购买。
 
7. 由实施日期起,本处只接纳经修订的指明表格以办理登记,本处不再接纳有关指明表格的现行版本,并会退回给提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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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2-08-10 阅读:1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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