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人漏报公司营业额及物业租金收入罪成候判

一名商人十月七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逃税罪名成立,法官将案件押后至十月二十一日判刑,被告即时还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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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六十一岁的被告,被控十五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二○○二/○三至二○一三/一四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漏报其独资业务的营业额,并在二○一一/一二至二○一三/一四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漏报其车位的租金收入,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a)款。被告先前否认有关控罪,经审讯后今日被裁定全部十五项逃税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被告是一间独资业务公司(该公司)的东主,该公司与一间出版社合作出版手表杂志,负责寻找广告客户,并可获得总广告费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作为报酬。税务局经调查发现,在二○○二年八月至二○一四年三月期间,手表杂志共发行了五十三期,该公司从中可获得的广告费收入共11,363,268元。被告在二○○二/○三至二○一三/一四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报该公司的总营业额只有4,936,442元,漏报营业额达6,426,823元,逃缴税款共819,437元。
 
此外,被告在二○一一/一二至二○一三/一四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报他并无任何拥有全部业权并在该期间作出租用途的物业。税务局其后发现,被告于该三个课税年度出租其全权拥有的车位,漏报租金收入共40,167元,逃缴税款为3,344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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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2-10-10 阅读: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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