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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本公司的形式

更新时间:2020-12-29
进入日本市场的形式外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的形式大致分为以下4种

1、 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是外国企业为了在日本开展正式的经营活动而实施准备性,辅助性工作而设立的基地。可以从事市场调查,收集信息,采购物品,广告宣传等活动,但是不得直接开展经营活动。设置常驻代表机构无需注册。然而,通常不能以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租借不动产,所以,要以外国企业的总公司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者等作为代理人充当此类合同的当事人。

2、 分支机构外国企业要在日本开展经营活动,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日本法人)。设置分支机构是外国企业在日本建立营业网点的最简便的方法。落实分支机构的活动基地,确定分支机构代表人之后,经注册必要事项即可开始经营活动。分支机构是在日本从事由外国企业有权限的机构所确定的业务的网点,通常不会单独决策。法律上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作为外国企业法人资格所包含的一部分予以对待。因此,一般情况下分支机构的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的责任最终将直接归属于外国企业。另外,用分支机构的名义可以开设银行账户,也可以租借不动产。

3、 子公司(日本法人)外国企业在日本设立子公司(日本法人),要从日本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份公司或合同公司之中选择一种日本法人的形式。虽然公司法也承认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责任公司的法人资格,但是出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所以实际上几乎不被选用。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手续后,通过注册就可以设立各种日本法人。子公司(日本法人)是有别于外国企业的单独法人,所以对于子公司(日本法人)的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外国企业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出资人的责任。另外,除了设立子公司(日本法人)之外,作为外国法人利用日本法人开展对日投资的方法,还可以与日本企业或投资公司等设立合资公司,投资入股日本企业等。

4 有限责任事业组合(日文版LLP→有限责任经营合作社)虽然不是法人,但可以设立有限责任事业组合开展业务。有限责任事业组合是称为日本版LLP的经营主体,是一种仅由承担有限责任的出资人组成的合伙组织。还具有一些特点:经过出资人的同意,可以自由决定合作社内部的规则;合作社本身没有纳税义务,针对出资人分得的利润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