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税收】德国税制介绍

一、税制概况
 
(一) 联邦国家的分税制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行政管理体制分联邦、州和地方(乡镇)三级。每一级行政管理级别有各自的职能和分工,为履行这些职能而产生的费用也由其承担。因此,德国纳税人所缴纳的税费并不统一划入联邦财政,而是实行分税制,即将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专享税两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其中两级政府共有,并按一定规则和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专享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作为其专有收入。 
 
(二)税务机构
 
德国政府税务管理机构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三个层次。
 
联邦财政部和各州财政部共同构成德国税务管理的高层机构。联邦财政部主要通过其所属的联邦税务总局,履行有关税收规划和管理的职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税收政策、分享比例等问题进行协商,二者无指导或领导关系,系平级机构。
 
高等税政署是德国税务管理的中层机构,负责辖区内税法和有关征管规定的实施,并就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在联邦和州政府间进行协调,其辖区和所在地由联邦和各州协商确定。高等税政署内设分管联邦税和地税事务的多个部门。管理联邦事务的部门一般包括关税与消费税处、联邦财产处等;管理州事务的有财产税与流转税处、州财产处等。德国现有18个高等税政署,在巴符州、巴伐利亚州和北威州各设2个,不来梅州没有,其他州各设1个。
 
地方税务局是德国税务管理的基层机构,负责管理除关税和由联邦负责的消费税之外的所有税收。企业和个人报税、缴税和申请减、免、退税都需到注册地或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
 
(三)税收征管
 
1、法律依据
 
德国税法体系复杂,是一个由联邦和州一级税收法律、条例组成的网络,辅以联邦和州税务机关发布的各种原则、指令、解释和决定等。另外,尽管德国不是案例法国家,但各级税政法院的判例对处理类似的涉税争议或纠纷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2、税收申报
 
一般周期性税种都必须逐年填写税务申报表。德国的税务年是公历年,但企业不同于公历年的会计年度也可用作计算应税所得的基础。对于会计年度不是公历年的企业,要求其按本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时的情况进行当年的税务申报(一般发生在企业成立或清算时)。有些税种(如增值税)还须呈报月度或季度申报表,在某些情况下(如公司成立或开设分支机构)还须呈报相应的财务资料。
 
对于需按公历年进行的税务申报,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要在每年5月31日前递交上一公历年的报税文件。如果聘请专业税务顾问报税,一般可自动延长至9月30日前。遇特殊情况,还可申请延长至下一年的2月28日前。
 
3、税收征缴
 
税收征管机构每季度对个人和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等进行预估。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估税通知书后一个月内须缴清所有税款。待纳税人年终递交年度报税文件后,税收征管机关再根据经评定审核后的应纳税额对照预缴税额多退少补。
 
4、评税、行政复议和上诉
 
纳税人递交的税收申报表一般须由税务机关进行评税审核。调查和评定完成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正式的评税通知书,其内容包括应缴税款金额及法律依据、缴税时间、地点等。
 
如纳税人对评税通知书的内容持有异议,有权就相关事项提出申诉。纳税人的申诉意见一般须在收到评税通知书的一个月内提出。纳税人在将案件提交税政法院之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的裁决仍有异议,才可向法院起诉。
 
5、税务审计
 
德国税务和审计机关可以定期对纳税企业和个人进行全面税务审计,也可以针对特定税种或特定交易进行专项审计。一般来说,企业规模越大,审计频率越高,也越彻底。
 
6、处罚
 
如果纳税人申报延误,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最高相当于评定税额10%的罚款。对于支付日期已确定的税款,如果未按期支付,则会每月按应缴税额的1%加征滞纳金。
 
二、主要税种
 
(一) 公司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或法人税,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所得税法》。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成立的企业是德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公司所得税纳税主体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在德国境内的公司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不在德国境内的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在德境内所得纳税。
 
公司所得税属联邦税,公司所得分红前后的税率现统一为25%。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与个人所得税类似。
 
(二) 营业税
 
营业税是由地方政府对企业营业收入征收的税种,其法律依据是《营业税法》。所有在德国经营的企业都是该税种的征收对象,不论其企业的法律形式是人合公司还是资合公司。该税的税基是企业当年的营业收益,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计算出的利润经过《营业税法》规定的增减项修正后计算得出。
 
营业税的税率确定方法比较特殊,先由联邦政府确定统一的税率指数,再由各地方政府确定本地方的稽征率,税率计算公式如下:
 
税率指数×稽征率10000÷(1+税率指数×稽征率10000)
 
日前,德联邦政府确定的税率是5%,各地方政府确定的稽征率不同,大体上企业承担的实际营业税税率约为20%左右,其中法兰克福和慕尼黑为19.68%,汉堡为19.03%,汉诺威为18.70%,杜塞尔多夫为18.53%,科隆为18.37%,不来梅和斯图加特为17.36%,柏林为17.01%。
 
近年来,德部分地区通过降低稽征率以减轻当地企业营业税税负,并以此作为促进新企业建立和吸引外来投资的一项优惠措施。

(三)个人所得税
 
德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总核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但对工资、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所得则采用预提法进行来源课税。个人所得税项下两个最主要的子税种是工资税和资本收益税。
 
1、工资税,是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一种征收形式,工资税金额由税务部门制定的工资税对照表确定。在德国,雇主有义务在向雇员发放工资或薪金时代扣工资税。
 
2、资本收益税,是对个人或企业纳税人获得的公司红利、存款及带息证券利息等的课税。德国公司向股东支付红利须代扣20%的红利税,在支付银行存款、固定利息债券和其他带息有价证券产生的利息时要征收30%的利息税。
 
(四)团结附加税
 
个人和公司均是该附加税的征收对象,其税基是同期个人和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税率为5.5%。
 
(五) 增值税
 
增值税属共享税,是德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征收范围涉及商品生产、流通、进口环节和服务等领域。
 
德国的增值税体系要求由最终消费者实际承担增值税,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的税务负担。增值税采取发票扣税法征收,一般税率为16%,部分商品(如食品、农产品、出版物等)税率为7%。原则上对所有在德国国内发生的产品和服务交易均须征收增值税,但对有些商业活动予以,如出口、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一般消费者不能要求退还增值税,但外国旅游者可在离开欧盟关税边境时申请退还所购物品的增值税。
 
(六) 地产税
 
德地方政府每年向在其辖区内的房地产所有者征收地产税。地产税又分对农林业用地征收的"A类"(全德统一的税率指数是6‰)和对其它用地征收的"B类"两种(根据房地产种类不同,西部地区的税率指数一般在2.6‰至3.5‰之间,东部地区的税率指数在5‰至10‰之间),税基是根据评估法确定的房地产价值(该地产价值由各地税务局确定,每6年核定一次,与市场价格无关),税率的确定过程与营业税类似,也是由德联邦政府制定统一的税率指数,然后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确定稽征率,二者的乘积即是地产税税率。
 
(七)地产购置税
 
在德国境内进行房地产买卖需缴纳地产购置税。该税税基是地产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交易价格或依法估定的价格,税率是3.5%。
 
三、中国企业在德国投资应注意的税务问题和税收优惠  
 
(一)中国企业在德国投资应注意的税务问题
 
2003年12月1日,中国与德国在北京签署中德投资保护协定。
 
1985年6月10日,中国与德国在波恩签署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德国对国外投资有何优惠?
 
1、优惠政策框架
 
根据德国《对外经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德国投资享受与本国企业一致的国民待遇,包括为在德国的外国及本国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活动提供补贴、低息贷款和担保等优惠条件。
 
2、行业鼓励政策
 
根据促进目的不同,德国对行业投资的优惠促进措施可分为降低投资成本和减少经营成本两类。
 
3、地区鼓励政策
 
德国地区鼓励政策大致可划分为专门面向原东德地区优惠政策、欧盟地区政策、德国政府地区政策。
最后更新时间:2016-01-22 阅读:1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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