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实现基本可兑换
近年来,在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指导下,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以简政放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突破口,不断深化改革,积极构建“引进来”和“走出去”均衡管理的外汇政策支持体系,稳步推动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开放,有序提高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和便利化程度,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率先实现了基本可兑换。
持续推进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简政放权
外汇局自2001年开始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并于2005年5月将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将购汇总额度从33亿美元增加至50亿美元,同时下放审批权限。此后,外汇局进一步放宽了对企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overseasdirectinvestment,ODI)方面的限制,积极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提高竞争力。
确立以登记为核心的ODI管理框架
2009年,外汇局党组提出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后,我国外汇管理改革步伐开始提速,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加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走在了前列。2009年7月,外汇局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初步建立起以登记为核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主要包括:简化审核程序,取消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核准;扩大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取消对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境外直接投资“按需供汇”;不再强制要求境外投资利润汇回。
2012年,外汇局进一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并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促进民间资本“走出去”发展。2014年初,外汇局进一步改进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由10万美元提升至300万美元,并将审核权限全部下放至分支局,进一步便利境内机构“走出去”发展。
进一步深化ODI外汇管理改革
在整合和巩固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础上,为更好地服务涉外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即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同时,取消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并放宽登记时间、简化登记内容,允许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报送相关数据。
经过上述改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在外汇管理环节已无任何政策障碍。目前,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已经非常简便: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在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直接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后续账户开立及购付汇业务均在完成登记后直接在银行办理。
总体来看,境内机构“走出去”在汇兑环节已无管制,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已基本实现可兑换,大大便利了境内机构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外汇局国际投资头寸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9月末,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资产余额为10383亿美元,较2004年末增长18.7倍。
不断深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随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际收支形势的发展变化,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
建立完善FDI外汇管理框架
1996年外商投资企业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以后,外汇局先后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逐步建立起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制度。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及2002年国际收支形势转为跨境资金持续净流入后,FDI外汇管理框架有所变化并基本成形。
从管理目标看,FDI外汇管理主要着眼于以下方面:一是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二是优化境内投资环境,促进外资的有效利用;三是从外汇管理角度提高外资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防范与化解相应的金融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相应地,FDI外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及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等FDI项下各类外汇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和外资外汇登记制度;境内原币划转、外汇资金结汇、境内再投资、对外购付汇等FDI项下的核准业务;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总体而言,在这段时期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中,FDI项下实际汇兑管制程度相对较低。但由于主体政策框架成形于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前后,整体上仍留有较为浓重的危机管理特征,体现为减缓资金流动性的政策意图较明显,在资金跨境出入方面设置的管理环节较多、管理链条较长。比如,FDI各个主要环节(登记、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汇兑等)几乎都需要企业事先到外汇局逐笔办理登记或审批,导致外汇管理的社会成本较高,管理流程有待简化、优化。2012年以前,外汇局虽然曾多次出台FDI项下简政放权政策,将各类登记、核准业务下放至分支局办理,但由于原有管理框架没有根本性改变,以下放审批权限为主的改革无法根本解决管理环节过多、管理成本过高的问题。
构建以登记为核心的FDI外汇管理框架
2012年底,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对既有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旨在建立起与扩大开放相适应、具备有效管理且社会成本较低的FDI外汇管理模式,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新的管理框架以FDI基本信息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权益确认登记为核心,通过登记设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流入限额以及相应的结汇条件,全部取消企业后续开户、资金汇入、结汇、资金划转、购汇、汇出等审批事项,由银行查询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后直接为企业办理,银行办理业务后再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反馈相关跨境资金流动和汇兑信息,供外汇局开展统计监测和事后监管。
同时,大幅简化申请材料,取消不必要的审核要点。一是简化企业到外汇局办理相关登记及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时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统一的标准化业务申请表取代企业申请书、章程、合同等申请材料。二是外汇管理原则上不再承担其他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审核要点。非危机状况下,FDI外汇登记以商务部门批准作为交易真实性与合规性的确定依据,外汇登记主要是形式性审查和真实性审核,尽最大可能降低审批色彩。三是利用信息化技术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实现了网上验资询证、系统自动确认等功能,极大地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四是进一步缩短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下放办理权限。
上述政策共取消了35项行政审核子项,简化合并了14项行政审核子项,大大减少了FDI项下行政许可事项,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进一步简化FDI外汇管理
自2015年6月1日起,外汇局进一步简化FDI外汇管理。一是取消外汇局对FDI项下的外汇登记核准,改由银行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审核办理FDI外汇登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FDI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二是简化FDI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FDI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以及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并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至此,FDI验资询证制度已不复存在。三是取消FDI外汇年检,改为实行FDI存量权益登记,摒弃了传统外汇年检的“集中式”和“运动式”色彩,同时放宽登记时间和登记渠道,进一步便利企业申报。
上述新政实施后,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与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均实现了基本可兑换。从宏观层面看,新政的实施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进一步促进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切实服务涉外经济发展。从微观市场主体角度看,上述政策受到银行和企业的普遍欢迎。银行认为,新政策使其履行真实性审核的责任明显加大,合规意识进一步增强;同时,银行通过为企业提供包括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在内的全流程服务,有助于吸引和维持优质客户,有利于自身业务发展和服务水平提升。企业认为,新政策缩短了直接投资登记的办理流程,简化了业务管理环节,有利于降低企业往返外汇局与银行之间的“脚底成本”,提升了企业经营效率,实实在在地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逐步改进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
近年来,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不断完善,既经历了由外汇局逐笔核准到授权银行审核办理的转变,也经历了由支付结汇制向意愿结汇制的根本性转变。
授权银行审核
2001年8月,外汇局下发了《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在试点地区改革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资本金结汇审核权限,将外汇局对资本金结汇的直接管理转变为对银行的间接管理。
取消行政审批
在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2年6月外汇局发布了《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决定于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制定了资本金结汇业务操作规程,明确了统计监测制度。2003年初,外汇局发布公告正式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核准”这一行政审批项目。
实行支付结汇
针对资本金违规结汇和增长过快等情况,外汇局于2004年5月发布了《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资本金实行支付结汇制度:对于一次性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应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并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支付,企业可以不提交书面支付命令,但办理下一笔结汇时需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实施发票核查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为防范及应对境外套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渠道涌入境内资产市场,外汇局于2008年8月出台了《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资本金支付结汇制度,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时需提交上一笔结汇资金支付的发票凭证。
2011年7月,为应对“热钱”大量流入,遏制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违规结汇,外汇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引入了发票核查制度,即以发票真实性核查为切入点,强化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进一步明确银行的真实性审核职责。
试点意愿结汇
资本金支付结汇制度以真实及实际支付作为结汇前提,间接遏制了套利资金流入规模,并延缓了已流入外汇资金的结汇速度。这一政策对于维护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防止“热钱”流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合理需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银行审核手续繁琐且流于形式的问题,企业和银行设法规避管理的现象也难以杜绝,支付结汇制度管理成本上升、管理效果下降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此,进一步完善资本金结汇管理的相关政策目标和管理方式成为共识。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最早于2010年和2012年在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和东疆港保税区开始实施,但由于企业类型单一、体量较小,又采取了企业名单审批管理,所以试点效果有限。2014年2月,外汇局下发《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同意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试点。2014年4月,经过完善后的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作为上海自贸区的一项重要政策正式落地实施,总体反响良好且未出现结汇量激增。
2014年7月,在总结上海自贸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外汇局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资本金意愿结汇试点范围扩展到天津滨海新区等其他16个国家级经济金融改革发展试验区,以在更广范围内检验改革成效,让更多企业享受改革的政策红利,同时也为下一步在全国范围推开奠定基础。
实现完全意愿结汇
为了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2015年3月外汇局发布了《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完全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资本金结汇时机;二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金使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三是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四是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五是明确和简化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六是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的全国推广,是继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之后,推进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改革的又一重大措施。这一政策的实施,将外汇资本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完全赋予企业,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政策空间,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外商投资企业普遍认为,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为其提供了自主规避汇率风险的选择,增强了其资金管理灵活性,有利于降低其财务成本。银行认为,上述政策简化了资本金结汇管理程序,不仅提高了资本金结汇业务办理的便利化程度,而且有助于银行和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地方政府表示,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提高了地区投资便利化程度,有助于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同时,外汇管理部门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加强了对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的真实性审核和结汇资金的流向监控,使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既放得开又管得住,在便利微观市场主体的同时,又能做到了宏观风险可控。可以说,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是我国在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中迈出的又一步,跨越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可兑换的“最后一公里”。这一改革的实施,标志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基本实现可兑换。
下一步,外汇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着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持续推进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简政放权
外汇局自2001年开始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并于2005年5月将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将购汇总额度从33亿美元增加至50亿美元,同时下放审批权限。此后,外汇局进一步放宽了对企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overseasdirectinvestment,ODI)方面的限制,积极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提高竞争力。
确立以登记为核心的ODI管理框架
2009年,外汇局党组提出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后,我国外汇管理改革步伐开始提速,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加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走在了前列。2009年7月,外汇局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初步建立起以登记为核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主要包括:简化审核程序,取消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核准;扩大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取消对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境外直接投资“按需供汇”;不再强制要求境外投资利润汇回。
2012年,外汇局进一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并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促进民间资本“走出去”发展。2014年初,外汇局进一步改进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由10万美元提升至300万美元,并将审核权限全部下放至分支局,进一步便利境内机构“走出去”发展。
进一步深化ODI外汇管理改革
在整合和巩固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础上,为更好地服务涉外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即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同时,取消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并放宽登记时间、简化登记内容,允许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报送相关数据。
经过上述改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在外汇管理环节已无任何政策障碍。目前,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已经非常简便: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在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直接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后续账户开立及购付汇业务均在完成登记后直接在银行办理。
总体来看,境内机构“走出去”在汇兑环节已无管制,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已基本实现可兑换,大大便利了境内机构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外汇局国际投资头寸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9月末,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资产余额为10383亿美元,较2004年末增长18.7倍。
不断深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随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际收支形势的发展变化,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
建立完善FDI外汇管理框架
1996年外商投资企业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以后,外汇局先后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逐步建立起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制度。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及2002年国际收支形势转为跨境资金持续净流入后,FDI外汇管理框架有所变化并基本成形。
从管理目标看,FDI外汇管理主要着眼于以下方面:一是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二是优化境内投资环境,促进外资的有效利用;三是从外汇管理角度提高外资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防范与化解相应的金融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相应地,FDI外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及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等FDI项下各类外汇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和外资外汇登记制度;境内原币划转、外汇资金结汇、境内再投资、对外购付汇等FDI项下的核准业务;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总体而言,在这段时期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中,FDI项下实际汇兑管制程度相对较低。但由于主体政策框架成形于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前后,整体上仍留有较为浓重的危机管理特征,体现为减缓资金流动性的政策意图较明显,在资金跨境出入方面设置的管理环节较多、管理链条较长。比如,FDI各个主要环节(登记、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汇兑等)几乎都需要企业事先到外汇局逐笔办理登记或审批,导致外汇管理的社会成本较高,管理流程有待简化、优化。2012年以前,外汇局虽然曾多次出台FDI项下简政放权政策,将各类登记、核准业务下放至分支局办理,但由于原有管理框架没有根本性改变,以下放审批权限为主的改革无法根本解决管理环节过多、管理成本过高的问题。
构建以登记为核心的FDI外汇管理框架
2012年底,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对既有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旨在建立起与扩大开放相适应、具备有效管理且社会成本较低的FDI外汇管理模式,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新的管理框架以FDI基本信息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权益确认登记为核心,通过登记设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流入限额以及相应的结汇条件,全部取消企业后续开户、资金汇入、结汇、资金划转、购汇、汇出等审批事项,由银行查询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后直接为企业办理,银行办理业务后再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反馈相关跨境资金流动和汇兑信息,供外汇局开展统计监测和事后监管。
同时,大幅简化申请材料,取消不必要的审核要点。一是简化企业到外汇局办理相关登记及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时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统一的标准化业务申请表取代企业申请书、章程、合同等申请材料。二是外汇管理原则上不再承担其他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审核要点。非危机状况下,FDI外汇登记以商务部门批准作为交易真实性与合规性的确定依据,外汇登记主要是形式性审查和真实性审核,尽最大可能降低审批色彩。三是利用信息化技术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实现了网上验资询证、系统自动确认等功能,极大地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四是进一步缩短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下放办理权限。
上述政策共取消了35项行政审核子项,简化合并了14项行政审核子项,大大减少了FDI项下行政许可事项,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进一步简化FDI外汇管理
自2015年6月1日起,外汇局进一步简化FDI外汇管理。一是取消外汇局对FDI项下的外汇登记核准,改由银行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审核办理FDI外汇登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FDI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二是简化FDI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FDI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以及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并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至此,FDI验资询证制度已不复存在。三是取消FDI外汇年检,改为实行FDI存量权益登记,摒弃了传统外汇年检的“集中式”和“运动式”色彩,同时放宽登记时间和登记渠道,进一步便利企业申报。
上述新政实施后,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与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均实现了基本可兑换。从宏观层面看,新政的实施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进一步促进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切实服务涉外经济发展。从微观市场主体角度看,上述政策受到银行和企业的普遍欢迎。银行认为,新政策使其履行真实性审核的责任明显加大,合规意识进一步增强;同时,银行通过为企业提供包括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在内的全流程服务,有助于吸引和维持优质客户,有利于自身业务发展和服务水平提升。企业认为,新政策缩短了直接投资登记的办理流程,简化了业务管理环节,有利于降低企业往返外汇局与银行之间的“脚底成本”,提升了企业经营效率,实实在在地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逐步改进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
近年来,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不断完善,既经历了由外汇局逐笔核准到授权银行审核办理的转变,也经历了由支付结汇制向意愿结汇制的根本性转变。
授权银行审核
2001年8月,外汇局下发了《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在试点地区改革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资本金结汇审核权限,将外汇局对资本金结汇的直接管理转变为对银行的间接管理。
取消行政审批
在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2年6月外汇局发布了《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决定于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制定了资本金结汇业务操作规程,明确了统计监测制度。2003年初,外汇局发布公告正式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核准”这一行政审批项目。
实行支付结汇
针对资本金违规结汇和增长过快等情况,外汇局于2004年5月发布了《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资本金实行支付结汇制度:对于一次性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应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并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支付,企业可以不提交书面支付命令,但办理下一笔结汇时需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实施发票核查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为防范及应对境外套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渠道涌入境内资产市场,外汇局于2008年8月出台了《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资本金支付结汇制度,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时需提交上一笔结汇资金支付的发票凭证。
2011年7月,为应对“热钱”大量流入,遏制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违规结汇,外汇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引入了发票核查制度,即以发票真实性核查为切入点,强化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进一步明确银行的真实性审核职责。
试点意愿结汇
资本金支付结汇制度以真实及实际支付作为结汇前提,间接遏制了套利资金流入规模,并延缓了已流入外汇资金的结汇速度。这一政策对于维护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防止“热钱”流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合理需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银行审核手续繁琐且流于形式的问题,企业和银行设法规避管理的现象也难以杜绝,支付结汇制度管理成本上升、管理效果下降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此,进一步完善资本金结汇管理的相关政策目标和管理方式成为共识。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最早于2010年和2012年在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和东疆港保税区开始实施,但由于企业类型单一、体量较小,又采取了企业名单审批管理,所以试点效果有限。2014年2月,外汇局下发《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同意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试点。2014年4月,经过完善后的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作为上海自贸区的一项重要政策正式落地实施,总体反响良好且未出现结汇量激增。
2014年7月,在总结上海自贸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外汇局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资本金意愿结汇试点范围扩展到天津滨海新区等其他16个国家级经济金融改革发展试验区,以在更广范围内检验改革成效,让更多企业享受改革的政策红利,同时也为下一步在全国范围推开奠定基础。
实现完全意愿结汇
为了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2015年3月外汇局发布了《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完全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资本金结汇时机;二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金使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三是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四是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五是明确和简化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六是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的全国推广,是继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之后,推进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改革的又一重大措施。这一政策的实施,将外汇资本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完全赋予企业,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政策空间,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外商投资企业普遍认为,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为其提供了自主规避汇率风险的选择,增强了其资金管理灵活性,有利于降低其财务成本。银行认为,上述政策简化了资本金结汇管理程序,不仅提高了资本金结汇业务办理的便利化程度,而且有助于银行和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地方政府表示,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提高了地区投资便利化程度,有助于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同时,外汇管理部门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加强了对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的真实性审核和结汇资金的流向监控,使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既放得开又管得住,在便利微观市场主体的同时,又能做到了宏观风险可控。可以说,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是我国在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中迈出的又一步,跨越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可兑换的“最后一公里”。这一改革的实施,标志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基本实现可兑换。
下一步,外汇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着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最后更新时间:2016-03-11 阅读:1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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