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有关税收政策与税收管理要求
一、国内企业“走出去”的不同阶段
1、直接出口
通过贸易伙伴了解海外市场
2、设立海外代表处
搜集海外市场情报
3、 设立海外分公司
开展销售业务、承包工程
4、设立海外子公司 (绿地投资、合资、并购等形式)
制造转移、当地产业化
二、 “走出去”有关税收政策
INFORMATION | 税收协定
定义:税收协定,全称是“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100个税收协定加3个税收安排的税收协定网络
原则:协定优先、孰优原则
作用:降低税负、消除双重征税、提供确定性、相互协商
常设机构:税收协定通常规定,只有中国企业通过其设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时,东道国才有权对这个中国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
限制税率: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
争端解决:《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第56号)等
INFORMATION | 境外所得税抵免
定义:“走出去”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限额抵免。
政策文件:《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INFORMATION | 认定居民企业
定义: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即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获得的来源于境内符合规定的股息红利属于收入。
政策文件:《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5号)
INFORMATION | 出口退(免)税政策
定义: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或向境外提供的服务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企业对外承包、对外援助、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的出口货物,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涉及政策:《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等
INFORMATION | 鼓励技术创新方面
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文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INFORMATION | 跨境服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勘探、会展等十种类型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49号公告)等
INFORMATION | 促进企业跨境重组
满足一定条件的境内、外重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可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5/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三、“走出去”税收管理要求
1、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8号公告)等文件要求,申报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便于办理境外所得税抵免以及解决可能存在的跨境税收争端。
2、开具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企业或个人如希望根据税收协定在东道国享受减或不征税待遇时,东道国税务当局通常需要中国企业或个人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政策文件:《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等
3、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中国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政策文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一般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等
1、直接出口
通过贸易伙伴了解海外市场
2、设立海外代表处
搜集海外市场情报
3、 设立海外分公司
开展销售业务、承包工程
4、设立海外子公司 (绿地投资、合资、并购等形式)
制造转移、当地产业化
二、 “走出去”有关税收政策
INFORMATION | 税收协定
定义:税收协定,全称是“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100个税收协定加3个税收安排的税收协定网络
原则:协定优先、孰优原则
作用:降低税负、消除双重征税、提供确定性、相互协商
常设机构:税收协定通常规定,只有中国企业通过其设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时,东道国才有权对这个中国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
限制税率: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
争端解决:《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第56号)等
INFORMATION | 境外所得税抵免
定义:“走出去”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限额抵免。
政策文件:《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INFORMATION | 认定居民企业
定义: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即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获得的来源于境内符合规定的股息红利属于收入。
政策文件:《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5号)
INFORMATION | 出口退(免)税政策
定义: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或向境外提供的服务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企业对外承包、对外援助、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的出口货物,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涉及政策:《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等
INFORMATION | 鼓励技术创新方面
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文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INFORMATION | 跨境服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勘探、会展等十种类型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49号公告)等
INFORMATION | 促进企业跨境重组
满足一定条件的境内、外重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可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5/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三、“走出去”税收管理要求
1、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8号公告)等文件要求,申报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便于办理境外所得税抵免以及解决可能存在的跨境税收争端。
2、开具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企业或个人如希望根据税收协定在东道国享受减或不征税待遇时,东道国税务当局通常需要中国企业或个人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政策文件:《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等
3、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中国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政策文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一般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等
最后更新时间:2016-03-31 阅读:23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