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获赔900万元!五粮液一波三折终胜诉!看最高法审判长如何解读​?

白酒市场黄金十年里,“傍大牌”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浓香龙头的五粮液。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滨河集团须向五粮液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诉讼过程一波三折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粮液、九粮春案件后,通过审理,于2014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



五粮液集团不服该一审判决,于2014年2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五粮液集团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2017年11月23日,“九粮液”、“九粮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再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滨河集团使用的标识是“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九粮液”、“九粮春”,其中“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的“滨河”二字较小,“九粮液”“九粮春”三字较为突出。

被诉侵权标识“九粮液”“九粮春”与“五粮液”、“五粮春”相比,仅一字之差,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考虑到“五粮液”、“五粮春”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使用“九粮液”“九粮春”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滨河集团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的商标专用权,滨河集团须向五粮液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自此,持续长达六年的五粮液诉“九粮液”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

商标注册后维护的重要性

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改判的依据是什么?“傍名牌”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危害是什么?对于企业来讲,商标注册及权益维护意识的重要性在哪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夏君丽分析:主要是考虑了‘五粮液’‘五粮春’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告滨河集团突出使用‘粮液’‘九粮春’的具体使用方式。



夏君丽表示:对一个商标的保护范围,不能仅仅考虑两个标志之间的差别,还要考虑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使用方式,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在这两个案件中,滨河集团在产品瓶体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九粮液”“九粮春”等商标字样,特别是“液”“春”等字的书写方式与五粮液公司的产品较为相似。

这反映出,滨河集团比较明显地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因此,滨河集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也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夏君丽强调,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傍名牌”行为既会对名牌造成危害,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法律所禁止。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傍名牌’的企业不如将精力用在创造自己的品牌、用在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上。

在滨河集团的案件之前,五粮液也曾针对“七粮液”“大午粮液”等商标状告相关公司侵权,并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对于企业来讲,商标注册及权益维护意识的重要性是什么?

夏君丽分析: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着性,并且应当进行实际的商业使用。在商标使用过程中,要对保证产品质量,注重对商品和商标声誉的维护。对于侵权行为,要及时进行维权,制止侵权行为。

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商标?

1、公司内部要提高商标保护意识

首先,将公司商号,实际使用于产品/服务相关的,具有商标性使用行为的文字/图形/立体标识等进行注册保护。

2、做好国内外商标维护

(1)及时跟进商标的使用期限。

一般新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是十年,从他人出受让的商标,就要留意其保护期限的截止日期,后续及时跟进续展,避免商标因未续展而失效。
 
(2)关注他人对已注册商标的变相抢注或者“山寨”。

山寨商品盛行时,整个社会都见证过“粤利粤”、“康帅傅”、“雲碧”等各类山寨产品,该类“山寨”名字因其所傍商标为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商标局可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予以驳回。

但是海外商标如果被他人抢注或山寨,则面临自己商标无法注册或被驳回,并且处理过程比较麻烦。例如,“狗不理”的商标曾在日本遭抢注,历经10年才将商标拿回。
 
(3)关注竞品商标的申请情况。

很多厂商在新品进入市场之前,会提前对产品的商标进行海内外布局,及时关注竞品商标的申请情况有助于企业及时掌握竞品动态。

3、及时处理商标被侵权行为

当企业商标被别有用心企业盗用销售同类商品时,要第一时间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如放纵该等行为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

如侵权企业违法使用相同商标生产和销售劣质或残次商品,则会对企业品牌造成严重损害。

如侵权企业使用与企业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近似商品上,若放纵该侵权行为,侵权商标因其长期使用而成为与原商标共存的合法商标。

此时企业再进行维权则为时晚矣,而且纵容该种行为亦会导致其他侵权人的效仿,企业的维权成本会不断增加。

对于企业来讲,想要自己的产品或品牌得到有效的保护,注册商标是必备的前提条件。一定要先于市场扩展的步伐,做到“产品未动,商标先行”,提前注册国内外商标,以防患于未然。
最后更新时间:2019-08-06 阅读:1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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