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8月31日起生效,当中存在哪些机遇和影响?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将从2020年8月31日起实施,从而为私募基金行业在香港本土以有限合伙基金形式设立在岸基金提供了一种现实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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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合伙基金8月31日起生效

继《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于7月9日通过立法会二读与三读程序、于7月17日在宪报刊发《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后,翘首以盼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终于将于2020年8月31日起正式扬帆起航。
 
这意味着除了组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单位信托之外,基金管理人现已可以选择在香港设立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

基金可以在香港以有限合伙的形式注册、设立和运营。

出台背景

近些年来,亚洲地区创造财富的动力日增,投资在亚洲市场的资产组合持续增加,内地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

在此背景下,为加强香港在资产及财富管理方面的竞争力,巩固香港作为亚洲首要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香港特区持续引入新的基金结构,以鼓励基金在香港落户。

就基金的设立形式而言:

公众基金或对冲基金多以单位信托或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形式设立;

至于私人基金(例如私募基金),有限责任合伙为较为常见的形式。
 
然而,香港现行有效的《有限责任合伙条例》已不符合近年来投资基金设立的需要,进而影响到基金经理在香港以有限责任合伙形式成立私募基金。

例如,《有限责任合伙条例》无法为资本投放和利润分派提供弹性,也不能让基金在合约方面享有较大灵活度,以及亦未能提供简单直接的解散机制。

鉴于此,《行政长官2018年施政报告》及2018至19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宣布,香港特区政府会研究在香港引入LPF制度是否可行。
 
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随即安排条例论证、起草、公众咨询等工作。

2019年7月至8月就初步建议向业界进行为期四个星期的咨询,响应者普遍支持在香港设立LPF制度;

2019年12月2日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简介建议,获得了委员的普遍支持;

2020年3月20日,新条例草案全文刊登宪报,专门推动投资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及创投基金)在港发展;

2020年3月25日,香港立法会对新条例进行首读,并开始二读辩论;

2020年7月9日,立法会审议通过新条例。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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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分为11部分,包括基金注册、登记及索引、营运、除名及撤销、解散及清盘、形式变更、罪行、杂项条文以及附带修订和相关事宜等。

根据新条例,LPF是一个由公司注册处负责、属选择性参与的注册计划。
 
(一)有限合伙基金的注册
 
1、 注册资格
 
新条例下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必须以合法合规的有限合伙协议为前提,另外,须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及最少一名有限责任合伙人。

因此,有限合伙基金排除了多名普通合伙人的安排。

就普通合伙人而言,新条例对其资格的限定非常少,年满18岁的自然人、法团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非香港公司、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基金、非香港有限责任合伙等均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范围则更广泛,包括自然人、法团、任何形式的合伙、不属法团的团体或任何其他实体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合伙人。

前提是,该基金的合伙人不得全部属于同一公司集团中的法团。
 
2、名称要求

 
新条例对有限合伙基金的名称作了特别规定,要求有限合伙基金须有一个英文名称、一个中文名称,或一个包含英文名称及中文名称的名称。

基金的英文名称须包含“Limited Partnership Fund”的字样作为该名称的最后3个字或“LPF”的字样作为该名称的最后1个字;

基金的中文名称须包含“有限合伙基金”的字样作为该名称的最后6个字。
 
3、注册办事处
 
根据新条例规定,基金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且通讯及通知均可送往该办事处。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维持注册办事处负有保证责任,新条例规定,如有关基金不再设有注册办事处,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即属犯罪,将可能承担罚款。
 
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投资经理须在注册办事处或公司注册处处长知悉的香港任何其他地方,保存基金的财务报表、合伙人记录、关于基金的客户的特定文件及档案、基金进行的每项交易文件及记录及基金的每名合伙人的控权人。
 
(二)有限合伙基金的运营
 
与常见的有限合伙制度类似,香港的LPF设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须为该基金的所有债项及义务,承担无限法律责任;亦须为该基金的管理及控制,承担最终责任。
 
根据新条例,有限合伙基金亦可设置获授权代表。

如基金设置了获授权代表,则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该获授权代表,均须共同及各别为该基金的所有债项及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并为该基金的管理及控制,共同承担最终责任。

如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是另一有限合伙基金,或者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责任合伙,则有关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须委任某人为该基金的获授权代表,以负责该基金的管理及控制。

该等获授权代表须为年满18岁的香港居民、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
 
有限合伙基金设投资经理,该投资经理可以是该普通合伙人或另一人,其职能为执行该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

根据规定,投资经理须为年满18岁的香港居民、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有限合伙基金亦须委任某人为核数师,以对该基金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有限合伙基金的有限责任合伙人,有权分享因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投资经理管理该基金的资产及交易而产生的收益及利润;且不对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其他有限责任合伙人负有受信责任。

一般而言,有限合伙基金的有限责任合伙人,对该基金持有的资产没有日常管理的权利或控制权力;就该基金的债项及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超过该合伙人的协议注资的款额。

然而,如有限合伙基金的有限责任合伙人参与该基金的管理,则该有限责任合伙人及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及(如适用)该基金的获授权代表),均须共同及各别为该基金在该有限责任合伙人如此参与管理的期间所招致的所有债项及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须在该基金获发注册证明书之日的每个周年日后的42日内,将申报表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如普通合伙人未将申报表送交处长存盘,则可能被处以罚款。
 
(三)有限合伙基金除名或撤销
 
根据新条例规定,如某有限合伙基金不符合新条例的资格规定,或没有投资经理,或没有负责人,或设有获授权代表而没有获授权代表,或注册后两年内未运营或未经营基金业务或该基金的全部合伙人均属同一公司集团之中的法团,则公司注册处有权按法定程序将该基金自《基金登记册》除名。

新条例限定将有限合伙除名的情形仅包括前述情形。
 
有限合伙基金也可以经由普通合伙人申请撤销该基金的注册而不再存续,但普通合伙人提出申请须满足下列条件:
 
1、有关基金的所有合伙人均同意撤销注册;
 
2、该基金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3、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没有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正在以该基金的合伙人的身份,就该基金的事务起诉或被起诉;
 
4、该基金的资产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至于如何确保该等条件的满足,新条例保持了较大的克制,有赖于基金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的约定。
 
(四)过渡安排
 
现行香港的有限合伙性质的基金均系依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而成立,为了使该等基金得享受新条例下的安排,新条例允许现存符合条件的基金可以选择于8月31日后在香港直接设立有限合伙基金,或者将原来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成立的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基金。

该等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申请,公司注册处将该基金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后,即须向该基金发出注册证明书,并在宪报刊登关于该项注册的公告。
 
根据新条例完成的转移,并不导致曾注册为有关合伙的合伙(“本体合伙”)解散,本体合伙以有限合伙基金的形式持续存在;

且自注册日期起,本体合伙须视为根据新条例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

自注册日期起,有关指明合伙的所有财产均属有关有限合伙基金的财产,且如指明基金获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则就税务事宜而言,该项注册并不构成转让该基金的资产,或转变该基金的资产的实益拥有权;

换言之,不应就该等转移征税。
 
(五)罪行
 

新条例就有限合伙基金规定了若干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包括声称是有限合伙基金的罪行、假装经营有限合伙基金业务的罪行、没有遵从指示的罪行、销毁文件的罪行、虚假陈述的罪行、以及看来是但并非以符合有限合伙协议的方式解散有限合伙基金的罪行。

罪行的后果包括罚款及监禁双重处罚,罚款最高可达30万港元,监禁最高可达两年。
 
例如,就声称是有限合伙基金的罪行,如某实体并非有限合伙基金、或曾是有限合伙基金,但现时非属于有限合伙基金;

且某人为招揽投资者投资于该实体所经营的业务而声称该实体是有限合伙基金,则该人即属犯罪。

该等犯罪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及6个月的监禁;

或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100万港元罚款及2年的监禁。
 
新条例同时规定了免责辩护的条款,即就本条例所订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如确立该人已探取一切合理步骤,以避免犯该罪行,则属免责辩护。

影响和意义

总体上而言,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的新条例赋予了有限合伙基金较大的合约自由度,未针对LP订明任何身份或资格限制。

同时有限合伙基金有十分灵活的解散、注销制度,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人的退出空间较为灵活。

并且香港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有较好的保密性,《基金登记册》列明有限合伙基金的名称信息,但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身份等信息不会披露。
 
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出台新条例赋予私募基金在香港以有限合伙形式组建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工具选择。

新条例可适用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和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项目基金、混合基金等各类型基金。

新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提振市场活性,吸引更多基金落户香港。

这可为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创造新的商机,还可带动对相关专业服务的需求,包括法律、会计和基金管理等服务,有助于带动香港的经济发展。
 
香港推出有限合伙基金注册制度有助于吸引开曼、BVI等地的基金到香港设立运营。

开曼等国外私募基金“天堂”由于CRS和经济实质法的推行,一些私募基金开始迁移到新加坡、香港等地。

香港已与40余个司法管辖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有助于私募基金在投资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

国际资本流入香港,将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并加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最后更新时间:2020-07-31 阅读:1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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