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布公司受益人报告规则草案

随着全球反洗钱以及反偷税漏税的条例实施,离岸公司与岛国辖区公司的KYC日趋严格,一些不愿意公开公司最终受益人以及实际控股股东的客户会选择英国或者美国公司,然而这条道路也将会被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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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pexels)
 
据美国Dodd-Frank.com2021年12月8日报道,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The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FinCEN)发布了美国公司受益人报告规则草案,用于实质《公司透明法案Corporate Transparency Act》(CTA)的受益人报告规定。
 
此次立法明确了公司受益人、汇报公司的种类以及定义。
 
公司受益人定义:满足以下两个标准之一的任意个人
 
对公司实施实质性控制;
 
拥有或控制公司至少25%的所有权权益。
 
是不是似曾相识,没错,与之前笔者写的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的定义是大同小异的。
 
看到这里做了美国公司信托的读者也不需要太过担心,草案里面暂时没有对信托形式的公司受益人有细致的规定。
 
汇报公司定义
 
在州政府注册的或者在美国以外注册实体在美国各州成立分公司的公司或者类似实体。包括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s)、商业信托(business trusts)和大多数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s)以及公司(corporations)和有限责任公司(LLCs)。如果其他类型的法律实体不是通过向州政府提交文件而创立的,那么它们似乎被排除在定义之外。另外汇报公司还分为美国国内公司,海外公司以及豁免公司。
 
受益人信息报告必须包含每个受益人和公司创建人的以下信息:姓名、出生日期、住宅或者商业地址以及被认可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唯一识别号码。
 
在法规生效之前注册的公司有一年的时间提交报告,但在法规生效之后注册的公司需要在成立后的14天内递交受益人报告。报告需要持续更新以及纠正(如有),也就是类似之前介绍KYC的ODD的程序
 
违反规定的罚款最高500美元每天,如果一直不管可被罚最高1万美元以及监禁2年。所以说KYC真的不是开玩笑的,特别是在欧美法律体系下的国家。
 
备注:以上翻译仅代表笔者意见与理解,与公司无关。笔者会持续跟进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完善,然后进一步跟踪翻译与报道,如有错误或者遗漏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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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2-01-04 阅读:1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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