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使用的商标被抢注有什么救济措施

在先使用的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国内商标以注册在先为确权基础,同时约束了恶意抢注的行为,但最保险与恰当的保护商标的方法是尽早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被抢注有什么救济措施
 
《商标法》主要是在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了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的条款,当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抢注,可以针对抢注商标所处的不同阶段,依据上述规定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具体如下:
 
1.如抢注商标还未注册成功,可以在公告期内针对抢注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
 
2.如抢注商标已经成功注册,可以在核准注册之后五年内(若被抢注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则不受五年时间限制),针对抢注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3.当抢注商标在注册后三年内并未投入使用,可以在该商标核准注册三年后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抢注商标提起撤销申请。
 
此外,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需要将自己被抢注商标在相应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进行注册申请,以免抢注人或其他第三方反复恶意注册;需要保存好自己商标在先使用的证据以及他人抢注的相关证据(例如是否曾有贸易往来、合同关系、就商标许可使用有过磋商等),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关于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行为的认定
 
案件概述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1日对第32783463号“CAMPANARI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从2016年起就作为申请人的独家代理商在中国进口和销售“CAMPANARIO”系列鸡尾酒,因此,其明知“CAMPANARIO”是申请人的商标仍然未经申请人允许便在中国注册商标,被申请人在其回函中对上述事实主动承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评审认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五条设置的目的,旨在制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以及制止商标申请人与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而抢注该他人商标的,以保护商事业务往来中商标所有人的正当权益,该条所述的代理人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代理人,也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经销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能有效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2018年前就已存在代理关系,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代理人,在明知“CAMPANARIO”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在鸡尾酒商品上的商标,却未经申请人授权或许可,将与其字母构成相同的争议商标在与鸡尾酒等类似的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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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2-03-08 阅读:1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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