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典型案例 | 当文创IP遇上商标法——“唐妞”

当文创IP遇上商标法,一场关于“唐妞”的商标异议战悄然打响。陕西历史博物馆与河南广播电视台的较量,不仅仅是一场商标争夺战,更是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深度解读。在这场文化与法律的交锋中,谁将笑到最后?
 
基本案情
 
异议人:陕西历史博物馆(陕西省文物交流中心)
 
被异议人:河南广播电视台
 
争议商标:唐妞   
 
注册使用商品:11类 灯泡、乙炔灯等。
 
异议人主要理由: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合法在先权益冲突,损害了异议人的正当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唐妞”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54729号、第17455036号、第17455700号“唐妞”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9类肉、第30类茶、第43类餐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唐妞”是异议人以唐文化为依托,以“唐仕女俑”为原型而创造的IP形象。通过报纸报道、出版图书、建立文创产业门店等方式宣传和使用,“唐妞”已成为闻名全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品牌,并与异议人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被异议人作为电视媒体,对此理应知晓。
 
“唐妞”百度词条介绍
 
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同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基于其“唐妞”IP形象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唐妞”是以“唐仕女俑”为原型而创造的文创IP形象。该案综合考量文创IP形象的知名度、行为人主观意图等因素,确定文创IP形象名称的权属,既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减损权利人基于形象名称所应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也有利于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田彦娟)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结语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作为保护在先权益的重要法条,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陕西历史博物馆凭借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广泛的品牌影响力,成功维护了“唐妞”这一文创IP形象的在先权益。这起案件不仅是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一次生动实践,也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因此,在商标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必须尊重他人的在先权益,避免恶意抢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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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0 阅读:1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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