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融资必读:37号文登记指南,为什么“多人共用BVI”是合规死胡同
最近不少创业者和投资人咨询一个问题:
“我们几个国内合伙人想一起在境外设立公司融资、上市,为了方便,大家先共同成立一个BVI公司,再由这个BVI公司去持有开曼公司的股份,这样操作能做37号文登记吗?”
这是个非常典型的好问题,涉及到37号文外汇登记的核心监管逻辑。
今天我们就来掰开揉碎了讲清楚,为什么“多人共用BVI”的架构走不通,以及真正合规的路径该怎么走。
什么是37号文登记?
37号文登记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而设立的一项外汇登记手续。
其监管逻辑可以概括为九个字:“穿透人、一人一链、谁投谁登记”。
穿透人:无论架构多复杂,监管必须穿透至背后的自然人。
一人一链:每个人的持股路径必须是清晰、独立、可追溯的。
谁投谁登记:每个实际出资的境内自然人都要作为独立主体办理登记。
谁需要办理以及常见应用场景
谁需要办理:
1.境内居民个人:
持有中国有效身份证件的公民,或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满183天)。
2.SPV的股东:
凡是直接或间接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内个人。
3.参与境外激励的员工:
参与境外ESOP(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需在行权前办理。
常见场景:
1.红筹/VIE架构搭建:
计划利用境外公司(BVI/开曼)进行融资或上市。
2.返程投资前:
境外公司对境内企业投资(变更为中外合资)之前。
3.资金调回:
境外SPV获得的利润、红利需调回境内时,若无登记,资金将无法合规入境。
为什么严禁多人共用BVI公司?
很多创业团队为了省事,采用“多人共用一家BVI公司”持股开曼公司的架构,这在现行监管下极易导致失败。
核心障碍:
1.无法穿透核查:
外汇登记系统以“单人单链”为设计基础,无法在系统中体现同一BVI下不同自然人的具体持股比例。
2.权责无法厘清:
银行KYC审核时,无法区分各人的资金来源与合规责任,通常会直接拒绝受理。
推荐的两套主流架构
如果多位股东需共同持股境外融资主体(如开曼公司),请参考以下合规方案:
方案一:自然人直接持股(最稳妥、最常用)
路径:
自然人A/B/C → 开曼公司 → 香港公司 → WFOE
优点:
路径最清晰,审核通过率极高,后续分红、退出操作成本最低。
方案二:每人设立独立BVI再共同持股(满足特殊管理需求)
路径:
自然人A/B/C → 各自100%持股的BVI公司 → 共同持股开曼公司 → 香港公司 → WFOE
优点:
符合“一人一链”,满足投票权集中管理或资产隔离需求。
缺点:
维护成本较高(需支付多家BVI公司的年审及各种合规费用)。
特别提醒: 极不推荐采用 BVI信托架构。其控制人认定模糊,外管局审核通过率极低,后期合规风险巨大。
专业问题,交给专业的人。 在启动架构搭建前,务必咨询有经验的专业机构,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规划出最优、最合规的路径,避免后续为今天的“省事”付出巨大代价。
37号文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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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6-05-09 阅读: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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