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理标准

认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须符合下列条件:
1、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但具有本标准之5第二款所规定情形的,依该规定执行;
2、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3、系争商标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行为已取得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授权。
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撤销请求。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上述规定旨在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抢注的行为。在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问题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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