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局]转让定价税务条例最新指引,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2019年7月19日,香港税务局根据《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修订条例》)发布了《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8号》(DIPN 58)、《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9号》(DIPN 59)及《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0号》(DIPN 60),分别为为香港实体在转让定价规则、转让定价文档要求及香港常设机构的利润分配方面提供更详细的指引。



DIPN 58:如何计算豁免门槛?

DIPN 58明确了香港税务局对于三层架构的转让定价文档(即分部档案、总体档案和国别报告)的观点和执行办法,例如豁免门槛、行政程序、所需内容等。

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中对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提出了基于公司规模和关联交易规模的豁免门槛;而DIPN 58针对如何计算豁免门槛做出了更详细的指引。

评估香港公司是否达到豁免门槛的详细指引:

公司规模:满足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两个,即可在当年豁免准备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

▶ 收入总额不足4亿港币:收入总额应包含财务报表中披露的各类收入和收益的合计金额(包括其他综合收益);

▶ 资产总值不足3亿港币:资产总值应包括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所有资产,不扣除任何负债;

▶ 平均雇员人数不超过100人:平均雇员人数应为当年每个月末的雇员总数(包括全职、兼职员工和借调人员)除以对应的月数。

受控交易:如当年的一类受控交易的金额低于指定门槛,该公司无须就该类交易准备分部档案。下为DIPN 58有关的说明:

▶ 准备分部档案和计算受控交易金额时,均不应包括本地交易和不溯既往交易;

▶ 分部档案应涵盖非源自香港交易的收入或利润;

▶ DIPN 58清晰定义了有形资产、金融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交易;

▶ 加总同类受控交易的金额以计算每类受控交易是否达到门槛;

▶ 在“其他交易”类别(不包括股息支付),加总所有属于此类交易的金额以评估是否达到门槛;及

▶ 使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金额以评估公司是否达到门槛。

有责任准备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的公司:除法人公司外,上述指引亦适用于常设机构。

准备总体档案与分部档案的时限:香港公司须在每段会计个会计期(财务报表期间)结束后的9个月内准备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分部档案依据香港公司的会计期准备,总体档案则依据综合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期准备。

准备总体档案与分部档案的形式及信息披露详尽程度:

▶ 只要信息质量不受影响,香港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准备文档;

▶ 如果遗漏某段信息会影响转让定价结果的可靠性,该信息便是重要且必须披露的;

▶ 如果多年来受控交易或经营活动保持不变,香港分部档案中的某些内容可以最多三年保持不变;

▶ 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必须用英文或中文(繁简均可)编写。

相关罚则:评税主任在处以罚款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企业是否对遵守法定要求有真诚并合理的尝试,尽最大努力记录独立交易原则的选择和应用,确定定价政策时无意图或目的,在转让定价问询、审阅、调查期间与评税主任合作,及在文档中应用独立交易原则的质量、充分性和相关性。

谁需准备转让定价文档?

超过指定豁免门槛的香港实体必须编制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香港税务局也鼓励不超过豁免门槛的香港实体也同样保留相关转让定价文件以证明其转让定价安排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DPIN 59:独立交易原则保留相关文档

DIPN 59解释了所有关联交易中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重要性,着重介绍了转让定价规则1,并明确香港税务局普遍遵循经合组织于2017年7月发布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及提出本地化应用以及豁免规则。

▶ 转让定价规则1适用于201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例如:从2018/19评税年度开始)的评估年度。

▶ 在满足某些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不产生任何实际香港税项差异的特定的本地交易将可获得豁免。

▶ 2018年7月13日前实施的交易或者产生的收入亦可适用不溯及既往条款。



同时,执行指引第59号也明确了香港长期以来建立的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将不会因为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发布而受到影响。

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要求相联人士间交易的收入或利润应先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计算,再根据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确定香港应课税收入或利润。

证明纳税人申报表上的收入或亏损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责任在于纳税人本身。

尽管某些纳税人可能满足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的豁免条件,但是香港税务局仍希望他们保留相关文档以证明转让定价安排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更重要的是,香港税务局期望纳税人证明其为了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已做出合理的努力。这将有助于降低潜在的罚款风险,及减少被进行转让定价立案调查的可能性。

随着新规出台,香港的税务透明度得到提升,转让定价也获得更多关注,相同的,关联交易在未来会面临更严格的监控。因此,香港纳税人应当评估其现有运营和转让定价模式是否合理,并准备支持性转让定价分析作为抵御税务局询问的第一道防线。

DIPN 60:香港常设机构

DIPN 60就香港对常设机构的定义与其认定利润归属的方法提供了指引。

BEPS及转让定价条例通过第50AAK条将设于香港常设机构所适用的独立企业原则编入香港税务条例(“转让定价规则2”),并适用于2019年4月1日开始的评税年度。

同时,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编号21对香港地域来源征税原则提供了指导,该原则亦适用于如何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对常设机构的纳税计算及利息抵扣的关键影响:

▶ 转让定价规则2将会对非香港居民人士所设于香港常设机构的融资成本和相应获准抵扣利息费用的确定有着显著影响。特别的,转让定价规则2可能对设于香港的银行分支机构利得税申报表上的利息费用抵扣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 虽然转让定价规则2适用于所有设于香港的常设机构,但由于相应条款特别要求银行分支机构须按照本地独立设立银行的要求归集同样水平的资本金,因此非香港居民人士的香港银行分支机构将会是受影响最广泛的群体— 一些设于香港的银行分支机构将可能因为资本金的重新划分归集而导致其过度债务融资所产生的利息费用不予被抵扣,即:资本充足性税务调整机制。

▶ 纳税人另外应注意的是,转让定价规则2亦不对设于香港的常设机构之利润水平按照其所属的企业整体情况进行限制(即使是企业整体处于亏损的情况)。

税务局主要采用经合组织认可的方法计算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除了对某些费用在扣除方面的限制外, 指引大致沿用经合组织的相关规定,包括在新的资本弱化概念下限制财务费用扣除。DIPN 60同时提供有关合规性要求和执行政策的指导。以上利润归属方法及相关条文适用于2019年4月1日起及往后的课税年度。

纳税人应评估以上新条文及指引对其经营模式的影响,这可能包括更多的税务遵循义务和潜在争议。因此,我们建议纳税人尽快开始行动,以妥善准备2019/2020评税年度的纳税评估分析和支持文档准备。
最后更新时间:2019-07-25 阅读:1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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