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看这12个案例!

对于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专利法》第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解读
 
简单而言,《专利法》第六条对三种情形下的专利权归属作出了限定:
 
首先,如果该发明创造是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那么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属于单位。
 
其次,如果该发明创造是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那么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属于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最后,如果单位和发明人对于发明创造的申请权或专利权另有约定的,那当然尊重双方的意愿,根据双方的约定确定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权属。
 
从上述三种情形的划分不难看出,《专利法》对于确定专利权的归属,其基本逻辑是如果单位和发明人之间没有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在确定专利的权属是否属于单位时,必须先要确定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技术创新成果权属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从当事人情况看,创新主体以公司为主。在受理的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公司的案件达到99.18%,仅4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个人。
 
二是从纠纷类型看,以专利案件为主。其中,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09件、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145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35件。
 
三是从案件起因看,以职务与非职务成果争议为主。其中,128件案件发生纠纷的原因在于员工擅自将本属于单位的技术创新成果据为己有,单位请求法院确认相关技术方案构成职务发明。此外,还有因合作研发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引起的纠纷,或者因技术方案被窃取、抄袭而引起的纠纷。
 
四是从案件结果看,原告胜诉率较高。在判决和调解结案的案件中,技术创新成果归原告所有的案件占比达到67.62%。
 
技术创新成果权属案件四项裁判规则
 
1.“有约定,优先按照约定”;
 
2.“谁投资,谁享有权利”;
 
3.“谁创造,谁享有权利”;
 
4.“谁破坏创新,谁必然承担责任”。
 
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的四条建议
 
1.完善制度规定,织密保护创新的“防护网”;
 
2.健全流程管理,筑牢保护创新的“防火墙”;
 
3.强化协同保护,弹好保护创新的“协奏曲”;
 
4.严惩不诚信行为,敲响保护创新的“警示钟”。
 
12个典型案例的名称
 
1.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3.职务发明相关性标准区别于创造性标准
 
4.职务发明与离职员工原单位本职工作相关性的认定
 
5.职务发明认定中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6.创新成果权利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7.技术合作开发中违约方不应享有专利权
 
8.离职1年后使用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完成的技术成果权利归属于原单位
 
9.创业团队完成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
 
10.公章保管人无权擅自处分单位名下的知识产权
 
11.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行使应受合同限制
 
12.恶意放弃本属于他人的专利权应当赔偿相关损失
 
由于篇幅关系具体案例就不详细列出了,如有需要阅读完整案例的可以联系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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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3-10-23 阅读:1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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