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典型案例|“花满楼”商标异议案

当知名作品中的角色名称遇上商标注册,会产生怎样的法律火花?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指引下,一起关于“花满楼”商标异议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是保护在先权益,还是维护公众使用公有领域元素的自由?
 
基本案情
 
异议人:郑小龙
 
被异议人:四川普度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争议商标:花满楼
 
注册使用商品:第3类 乌龙茶 、大麦茶 、红茶 、 绿茶等。
 
异议人主要理由:“花满楼”是其父亲古龙先生原创武侠小说《陆小凤传奇》中的人物名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花满楼”并非异议人所独创,异议人无权阻碍他人合理使用。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作品角色名称在茶叶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花满楼”寓意花香满楼,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是为了传达产品特点。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为,在古龙先生创作《陆小凤传奇》之前,“花满楼”一词已出现在唐、宋诗人的作品中,因此在公众认知中“花满楼”不唯一指向《陆小凤传奇》中的人物花满楼,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标识的商品与“花满楼”角色名称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挤占了异议人的潜在交易机会和商业价值。故对于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损害其知名作品中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典型意义
 
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等可以作为在先权益获得保护,但既要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也要防止不当限制公众使用公有领域元素的自由。该案采信了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对在先权益的边界进行清晰的划定,对类案审查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结语
 
在这场关于“花满楼”商标异议的较量中,我们既看到了对在先权益的尊重与保护,也感受到了对公有领域元素使用自由的维护。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不仅在于平衡各方利益,更在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因此,为了保障商标申请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审查,确保所申请的商标不会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这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自身商业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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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4 阅读: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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