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常见问题及回答(二)

根据美国法律,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任何单词、短语、符号、设计或者他们的组合,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传统上,美国境内的商标权利首先是通过在特定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一个标志而确立的,这些权利被称为“普通法”权利。普通法权利仅在实际使用该标志的地理区域才能享有,并非自动享有美国全国范围内的保护。
 
因为商标是有地域性的,大部分跨境电商卖家主要做美国市场,自然就注册美国商标。了解以下问题有助于跨境电商卖家更好注册与维护美国商标以及进行维权规避侵权等。
 
常见问题
 
4.根据美国法律,认定商标侵权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认定商标侵权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权利人商标具有可保护性,即该注册商标状态合法有效,并由权利人所拥有,同时权利人拥有该商标在商业使用中的专有权;未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但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则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在权利人的经营地域范围内时,通过主张对方实施了虚假指示原产地或虚假宣传行为,从而得到保护。
 
二是被告行为具有混淆可能性,美国判例法提供了细化的判定标准,认定侵权时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考量,包括:
 
(1)原告商标的显著性程度;
 
(2)争议商标与原告商标的相似度;
 
(3)争议产品或服务与原告产品或服务的相似度;
 
(4)原告与被告形成竞争关系的可能性;
 
(5)是否存在证据证明实际造成混淆;
 
(6)被告的主观意图;
 
(7)相关消费者的识别能力等。
 
5. 在美国,商标淡化行为可以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吗?
 
可以。
 
美国《兰哈姆法》中除去规定了对于注册商标的侵权,还规定了对于驰名商标(famous trademark)的侵权。
 
《兰哈姆法》第43 条(c)款对驰名商标提供了一类特别的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规制降低其商标显著性的行为,即在符合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具有显著性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对在所有人的商标知名后的任何时间开始使用该商标的其他人发出禁令,当该种使用可能导致驰名商标模糊淡化或污损淡化,而不需要存在实际或可能的混淆、竞争或实际经济损害。
 
其中,“模糊淡化”是指无权使用人将驰名商标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破坏驰名商标的识别力和显著性,冲淡商标与商品之间的独特联系,最终损害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的行为;
 
“污损淡化”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对驰名商标的信誉产生玷污、丑化、负效应的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的行为,破坏驰名商标与其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所唤起的人们的满意感。
 
6. 美国法院对于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依据是什么?
 
美国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依据主要是基于美国司法制度中的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其中,一是对原告的管辖权,即原告自愿到该法院起诉,则意味着原告自愿接受该法院的管辖;二是对被告的管辖权,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391 条的规定,若被告本人与诉讼地之间存在某种最低限度联系(minimum contacts),即被告存在有目的地指向法院所在地州的行为,诉讼地法院就具有了对被告的管辖权。
 
在跨境电商商标侵权案件中,电商将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产品销往商标保护地的行为触发了美国法院的属人管辖权。近年来美国法院在跨境电商知识产权诉讼中对长臂管辖的扩张适用,也使长臂管辖成为其维护本国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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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3-12-13 阅读:1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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