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 “黑心芝麻棒”商标驳回复审

“黑心芝麻棒”商标
 
申请人:四川米老头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5536号“黑心芝麻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诸商标是一个整体,具有独特性,一般公众不会将其含义与商品原料相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是一个整体其含义为“黑色的中心的芝麻棒”,并非“黑心”的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黑心芝麻棒”由纯汉字组成,其中含有文字“芝麻棒”,将该标志使用在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次,申请商标“黑心芝麻棒”中的“黑心”的含义指“阴险狠毒的心肠”,将该标志使用在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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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5-05-13 阅读:8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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