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 “鲜Q面”商标驳回复审
“鲜Q面”商标
申请人: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45948号“鲜Q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政裁定及法院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中式方便面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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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5-05-20 阅读:1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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