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 “趁肉达铁”商标驳回

“趁肉达铁”商标
 
申请人:上海隐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虎爪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16197号“趁肉达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成语产生错误认知。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品牌,已广泛使用在烤肉店开业前的宣传推广及空间效果图等处,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也可说明,不会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成语产生错误认知。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效果图;宣传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对成语“趁热打铁”的不规范使用,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成语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百利来提供国际知识产权服务,专业致力于全球商标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商标评审等确权维权业务及全球版权登记、国际专利等配套服务,因为专业,所以值得您信赖。如您有任何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都可联系在线客服或来电咨询,您将获得一套免费但有价值的解决方案!
最后更新时间:2025-06-17 阅读:80次

资讯中心相关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