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 “煲得吃”商标驳回

“煲得吃”商标
 
申请人:贵州辰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正唐(四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57739号“煲得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并未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作为商标使用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煲得吃”组成,指定使用在“餐馆;自助餐馆”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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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5-07-15 阅读: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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