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务处接受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因疫情而在香港以外地方提出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由于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持续,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由二O二二年四月八日起实施新便利措施(新措施),让身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合资格非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新措施有效期暂定于二O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入境处会因应疫情发展检视需否延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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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pexels)
 
新措施实施前,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人士在递交申请和领取相关延长逗留期限的「电子签证」(或旧式的标签)时均须身在香港。因应第五波疫情严峻和预计会持续一段时间,入境处一直积极探讨如何进一步便利身处香港以外地方而因疫情未能适时回港办理延期逗留手续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
 
由二O二二年四月八日起,根据下列入境政策/计划来港但现时身处香港以外地方而其逗留期限即将届满(一般为四星期内)的合资格非永久性居民可按新措施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一般就业政策(包括就业及企业家来港投资);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以受养人身份居留;
 
修读全日制课程的学生。
 
合资格申请人可经网上,或透过其在港的保证人/获授权代表按照现行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流程递交申请。如申请人仍然符合相关入境政策/计划的资格准则,并获信纳其情况是早前在港居留的延续,入境处会考虑批准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获批的申请人于缴费后可下载延长逗留期限的「电子签证」。申请人全程可在香港以外地方办理有关手续及激活延长逗留期限的「电子签证」。
 
新措施将取代入境处于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有关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因疫情而在香港以外地方提出回港申请的临时安排(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12/31/P2020123100758.htm)(旧临时安排)。有关由旧临时安排改为新措施的详情,请参阅过渡安排。
 
非永久性居民需注意,获批准延长逗留期限并不意味或代表入境处承认该人士符合《入境条例》(第115章)下有关取得香港居留权的通常居住要求。即使他们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获批准,入境处会在其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时作出审核,以核实有关人士是否符合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的要求以取得香港居留权。
 
过渡安排
 
由旧临时安排(注一)改为新措施(注二)的安排
 
(i)   对于非永久性居民已根据旧临时安排递交回港申请并已获批准。
 
包括
 
已领取入境签证/进入许可,但没有在该证有效期内回港(即该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已失效)。
 
已领取入境签证/进入许可,而该证的有效期尚未届满。他们仍可在该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的有效期内使用该证回港。
 
尚未领取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新措施的安排是非永久性居民可使用专用表格(ID 92),改为向入境处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如有关申请获批准,申请人于缴费后可下载延长逗留期限的「电子签证」。
 
(ii)   对于非永久性居民已根据旧临时安排递交回港申请,而有关申请仍在处理中(即截至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仍未收到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
 
新措施的安排是申请人毋须重新递交申请,入境处会按新措施处理有关申请。
 
(iii)  对于未曾递交回港申请的合资格非永久性居民。
 
新措施的安排是合资格非永久性居民可按新措施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注:他们需按照一般延长逗留期限的流程递交申请,上述专用表格(ID 92)并不适用]。
 
注一︰旧临时安排是指于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有关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因疫情而在香港以外地方提出回港申请的临时安排(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12/31/P2020123100758.htm)。
 
注二:新措施是指由二O二二年四月八日起实施,让身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合资格非永久性居民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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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2-04-11 阅读:1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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