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交易制度常见问题(下)

以下所指的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的条文,须同时参照香港法例2022年第15号条例《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的相关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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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注册人应如何展示注册证明书?
 
注册人须在其主要营业地点及其每间分行 (如有) 的显眼地方,分别展示注册证明书及分行证明书 (如适用)。
 
注册人如透过网址或藉其他电子方式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则须在该网址或其他电子方式上,提供由海关指明的方法,以核实其注册人地位。
 
17.若注册详情上有任何改变,或注册人拟停止经营其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注册人是否需要通知海关?
 
如注册人于要求注册或续期申请时提供予海关的详情有任何改变,根据第53ZVA条,注册人须要在该等改变发生之日起计的 1 个月内,藉书面将该项改变通知海关。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 第53ZVB条,注册人如有以下意向,须在拟停业生效日期前以书面通知海关 —
 
拟停止经营其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或
 
拟停止在经营其贵金属及宝石业务中进行指明交易 (A类注册人适用);或
 
拟停止在经营其贵金属及宝石业务中进行指明交易及指明现金交易 (B类注册人适用) 。
 
18.注册所需费用为多少?
 
A类注册申请费用为港币260元。其后每年须缴付港币195元年费以维持注册身份。
 
B类注册申请费及续期费分别为港币1,970元及港币1,060元,当中尚未包括每名适当人选评定费用港币650元,注册证明书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请另行参阅问题8关于交易商申请A类注册或B类注册的资料)
 
在2023年4月1日制度实施前已营运的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若在9个月的过渡期内申请注册,可获宽免首次注册费和相关费用。
 
19.申请费用和相关费用可否退还?
 
不论注册申请成功与否,已缴交的申请费用和相关费用都不会退还。
 
20.谁是「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
 
「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
 
该人并非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或是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法人(并非个人)及不属《公司条例》(第622章) 第2(1)条所界定的注册非香港公司;及
 
该人在香港没有营业地点;及
 
该人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总日数,在任何公历年中不超过60日。
 
21.对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而言,有何法定要求?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 第53ZVK条规定,若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在香港进行指明现金交易(定义请参阅问题4),须在交易完成后一日内或在离开香港前,以较早者为准,向海关提交有关现金交易报告。
 
22.相关的过渡期安排,是否适用于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
 
法例规定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须就其在香港进行的指明现金交易提交现金交易报告的法定要求,将于2023年4月1日即时实施。9个月的过渡期并不适用于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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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8 阅读:1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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