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菜馆卖“樟树港辣椒炒肉”错了吗,判赔4000元冤吗
故事发生在一家颇受欢迎的湘菜馆,一道“樟树港辣椒炒肉”堪称招牌,备受食客青睐。然而,某天餐厅老板却收到了一纸诉状,原来,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将餐厅告上了法庭,原因是餐厅使用的“樟树港辣椒”是其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而餐厅未经授权使用,涉嫌侵权。餐厅老板则认为:只是用了一个常见的食材名称,怎么就惹上了官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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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这起案件之前,我们先来认识一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个关键概念。它和我们日常见到的普通商标有所不同。普通商标,比如我们熟知的一些品牌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则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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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案件中,餐厅使用“樟树港辣椒”作为菜品原料的名称,属于商标性使用。因为它向消费者传达了一个信息:这道菜里用的辣椒来自樟树港,且具有樟树港辣椒特有的品质。但如果餐厅无法证明其使用的辣椒确实来自樟树港,并且符合该地理标志所要求的特定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餐馆将“樟树港辣椒炒肉”作为菜名使用,指向辣椒这一特定原料,目的在于使消费者能够识别辣椒来源和利用“樟树港辣椒”这一地理标志招揽顾客,易造成消费者对该辣椒的品质、产地产生混淆,此行为构成对原告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该餐馆赔偿了原告4000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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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样的案例并非个例。在武汉,也有多个餐馆因售卖“樟树岗辣椒炒肉”而被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菜品销售中,如果商家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却无法保证菜品原料来自该商标所标识的特定地区,并且具备该地区所赋予的独特品质,就满足了侵权的构成要件。
这些案例也提醒着餐饮从业者们,在追求美味和商业成功的道路上,一定要牢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真审视自己的经营行为,不触碰侵权的红线,否则真的是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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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5-05-06 阅读: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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