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时调整假冒注册商标罪入罪标准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使得注册服务商标长期得不到刑法保护的状态得以改变,由此对现有司法解释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司法适用也提出挑战。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司法解释规定,刑事法律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打击标准关键在于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两方面。但是,此类金额类型的追诉标准,对于在数字经济时代打击手机软件假冒注册服务商标犯罪而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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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调整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标准是数字经济时代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必然要求。
 
第二,调整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标准是统一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法秩序的内在要求。
 
2011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3条明确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从法律体系一致性角度出发,假冒注册服务商标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范畴,刑法对三类知识产权应当同等保护。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包括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即证明刑法对三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同等性和平等性。据此,刑法对著作权的相关保护规定从法律体系一致性角度考虑,亦应当涵盖至对商标权的保护。
 
第三,将点击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作为入罪标准评价因素,从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标准改进过程可验证其更符合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犯罪惩治需求,也具有准确评价犯罪行为的科学性。
 
一般说来,非法经营数额与软件用户数呈正相关关系。以上述手机软件假冒金融服务商标案为例,首先,可通过借贷平台后台服务器提取出引流客户数、贷款客户数,根据计费规则计算出网贷中介平台收取的全部费用。其次,可从网贷中介平台后台服务器提取出4款软件各自的注册用户数、用户使用软件次数等,计算出每款软件用户数占网贷中介平台用户数占比。最后,将具体侵权软件用户数占比乘以网贷中介平台收取的全部费用,即可得出具体侵权软件经营数额。该数额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根据借贷平台与网贷中介平台的计费规则,则充分体现了注册会员人数等作为评价互联网犯罪因素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标准调整路径可以从司法解释着手。《解释》第1条第1款第(三)项为今后司法解释修改留下空间,即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具体内涵。参考侵犯著作权罪“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涵盖注册会员人数、点击次数等情节要素,从而在数字经济时代通过有效的刑事司法打击实现对知识产权强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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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3-02-07 阅读: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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