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车”商标被驳回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拜克洛克公司)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2018年8月13日,因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15477号《关于第22501647号“小黄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拜克洛克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中国商标网数据,第22501647号“小黄车”商标由拜克洛克公司于2017年01月0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时间记录装置;办公室用打卡机;衡器;量具;扬声器音箱;照相机(摄影);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等第9类商品上。

随后,该商标被商标局驳回,拜克洛克公司公司不服商标局的决定,继而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2018年6月29日,商评委针对拜克洛克公司就诉争商标提起的商标驳回复审请求作出复审决定。商评委在被诉决定中认定,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第17541750号“小黄车”商标、第18798383号“小黄车”商标,均为文字“小黄车”,构成近似商标(两个引证商标早在ofo提出更名之前就已经对“小黄车”的商标提出了注册申请)。据此,商评委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最后更新时间:2018-09-18 阅读: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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