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销、撤销、无效宣告,您还傻傻分不清吗?

商标的注销、撤销,以及宣告无效,这些专业词汇可能已经让许多人一头雾水了,更别说它们之间有哪些不同了。本文我们就来介绍一下上述三者之间的区别。
 
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或个人会因为企业另图发展或其他原因而想要把相关商标注销的,当然也有其他原因而被商标局注销的。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注销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因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提出续展申请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在这十二个月内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再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则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
 
2.因商标注册人主动申请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撤销情形如下:
 
1.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做出撤销决定之日起终止。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局或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
 
商标无效事由概括如下:
 
1.违反商标构成的绝对条件;
 
2.与在先权利冲突;
 
3.损害驰名商标等。
 
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开始即不存在。
 
结论
 
不论上述何种情形,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并不代表一劳永逸。在此提醒广大商标权利人,合理有效地保护好的自己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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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2 阅读:1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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