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节选四)

本文节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中10项摘要。
 
以下为节选《摘要》内容:
 
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从2022年审结的3468件案件中,精选61个典型案例,提炼75条裁判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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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三无产品”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138号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产品无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可以作为认定销售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25.使用租赁产品的合法来源抗辩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118号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使用者能够证明其使用的侵权产品系付费租赁而来,租赁价格合理且符合商业惯例,专利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使用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26.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93号
 
【裁判要旨】是否守法规范经营和谨慎理性交易可以作为合法来源抗辩主观要件审查的重要考量因素。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使用者曾向权利人购买使用涉案技术制造的产品并且依约负有相关技术保密义务,后又于专利授权后以明显低于权利人专利产品售价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相同产品的,其对产品的权利瑕疵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使用者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上述注意义务的,对其合法来源抗辩可不予支持。
 
27.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禁令救济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817号
 
【裁判要旨】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断是否判令停止侵害时,除考虑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外,还可以考虑涉案专利的性质、当事人的过错、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和判令附条件停止侵害的必要性,以及专利权人的利益保障方式等因素。当涉案专利在性质上属于实施强制性标准所无法避开的必要专利时,判令被诉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应当更为审慎,更应重点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失衡、损害赔偿是否能够充分弥补专利权人损失、停止侵害是否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
 
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停止侵害判决附加条件。如,在判令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停止侵害的同时,可以给予其修改技术方案的合理宽限期,或者可以明确其停止侵害的义务至其实际支付充分的损害赔偿或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费时止。
 
28.侵害零部件产品专利损害赔偿计算基础的选择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89号
 
【裁判要旨】侵害零部件产品专利权的损害赔偿计算基础,可以根据产品零部件与使用该零部件的产品整体的销售模式、零部件对于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程度、零部件与产品整体是否存在协同效应、产品整体是否存在多项专利技术方案以及相关的价格、销量、利润等数据的可获得性等因素,选择确定以零部件或者该零部件所属的产品整体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础。若有关侵权零部件产品为耗材且通常向终端用户单独销售,在产品整体中的功能和作用相对独立、与产品其他部件的协同作用不显著,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利润率等证据较为充分的,宜选择零部件产品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础。
 
29.侵权人对外宣称的经营业绩可以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6号
 
【裁判要旨】专利权利人主张以侵权人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侵权人抗辩该经营规模属于夸大宣传、并非经营实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侵权经营规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
 
30.侵权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871号
 
【裁判要旨】侵权人与专利权利人就有关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纠纷达成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专利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主张参照在先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作为计算基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31.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支出一般不属于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维权合理开支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165号
 
【裁判要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权人请求将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产生的费用列为维权合理开支的,一般不予支持。
 
32.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仍可判令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06号
 
【裁判要旨】专利权利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产品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予以支持。该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使用者与其他侵权行为实施者同为被告时,维权合理开支的分担可以综合考虑其各自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或者关联程度、对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顺利开展是否造成阻碍、是否导致维权费用增加等因素来确定。
 
33.专利无效后对调解书已履行部分显失公平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986号
 
【裁判要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已经支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与许可使用费总额之比,明显高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的许可期间与整个许可期限之比,当事人以不予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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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3-08-09 阅读:1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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