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 “国轩堂”商标驳回

 
“国轩堂”商标

申请人:苏州国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98884号“国轩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且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深受消费者的认可,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国”,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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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5-07-08 阅读:1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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