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商标局恢复执行逾期续展罚款
苏丹商标局现已严格执行《1969年商标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终止了长期以来针对商标逾期续展的宽松行政处理政策。依据该条款,商标注册人仅可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后享有六个月法定宽限期办理续展,同时需缴纳规定的逾期费用。
实操流程如下:若商标权利人未在宽限期内完成续展,商标局不会直接将商标从商标登记簿中注销。根据《商标实施细则》第33条第2款a项,商标注册官会先向权利人注册地址或其当地代理机构寄送官方催告通知书,督促完成续展;随后在官方公报刊登该商标未续展公告。自未续展公告刊登之日起满两个月,权利人仍未办理续展的,注册官可依据细则第34条第1款,将该商标自上一次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予以注销。
但如果权利人在商标注销后补缴续展费及法定逾期罚金,注册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可恢复该商标效力,将其重新登记为有效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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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6-07-17 阅读:119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