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参考案例 | 权利要求撰写明显错误对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影响?

【关键词】行政 实用新型 专利权无效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 明显错误
 
裁判要旨
 
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能够确定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错误,且能够确定唯一的正确答案的,原则上应当认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当事人仅以存在该明显错误为由主张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张某系专利号为201320862896.5、名称为“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结构示意图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包括底板输送喷胶工位和产品成型工位,所述产品成型工位分别与左、右侧板输送立板工位相连接, 其中,所述两侧板输送立板工位分别设置有左立板机构和右立板机构,左立板机构配置有左立板组件和左托条组件,右立板机构配置有右立板组件和右托条组件。本实用新型所涉及的工艺流程简单易行,实现了节约材料和降低成本的效果,自动喷胶工艺实现了产品成型后牢固美观的效果,包装盒加工过程全自动化还有利于组织生产并大幅提高劳动生产率。
 
2020年9月14日,东莞市某包装机械公司针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第490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张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0961号行政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张某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终858号行政判决: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096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90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东莞市某包装机械公司针对专利号为201320862896.5、名称为“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用文字记载的方式表达技术方案,由于文字记载与技术方案之间天然的差异,因此权利要求的语义是否清楚、是否存在明显错误及内容的具体含义均需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进行确定,从而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该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能够对权利要求得出确定的解释,包括确定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错误及得出确定的正确内容,则应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仍是清楚的。
 
为避免权利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大或限缩,确保权利的稳定性,对撰写错误的解释仅能针对明显错误。所谓明显错误是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其根据所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在阅读权利要求后能够立即发现某一技术特征存在错误,同时结合其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阅读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的相关内容后能够立即确定其唯一的正确答案的错误。
 
关联索引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8)京73行初12891号行政判决(2020年7月30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知行终9号行政判决(2021年11月30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结语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与其申请文件中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表示的内容密切相关。在申请过程中需要谨慎,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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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1 阅读:1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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