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税收政策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发出《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通知》指出,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
 
此外,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最后更新时间:2015-12-25 阅读:194次

资讯中心相关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