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现象的法律与现实
商标查询实践显示,商标共存现象在现实中并不鲜见。这不仅反映了市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也对市场主体商标使用行为的法律监管提出了挑战。未来,如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与维护公平市场竞争之间取得平衡,将成为法律界和监管部门共同面临的课题。唯有在法律、市场与消费者需求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商标保护的深层价值方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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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通常被认为无法共存。具体而言,若两商标在文字、图形、发音等要素上构成近似,并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例如,消费者看到“农夫果园”时,很容易联想到“农夫山泉”;看到“金鲤鱼”食用油,则易将其与知名品牌“金龙鱼”食用油相联系,误认为它们均出自同一提供者(事实上,上述两组商标确实同源)。而对于分属不同提供者的、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消费者仅施以一般注意力,混淆的可能性极高。因此,此类情形下的近似商标原则上禁止共存。
然而,实践中存在例外。若两商标经长期使用,各自形成了稳定的消费群体和市场认知,消费者能够清晰区分其来源,则可能被允许共存。现实中,不同主体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甚至知名品牌共存的现象并不少见,这不仅引发了法律界的深入探讨,也吸引了消费者的广泛关注。
例如,在乳蛋白饮料类别中,“六个核桃”与“沃源六仁核桃”最终实现了共存。尽管“六个核桃”品牌方曾提出异议,但商标局仍核准了“沃源六仁核桃”的注册。虽然“六仁核桃”与“六个核桃”名称近似,但作为知名品牌,“六个核桃”已在市场上建立了极高的品牌辨识度和忠诚度,消费者对其形象、品质及来源认知清晰。加之“沃源六仁核桃”商标中含有显著的“沃源”标识,亦有助于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
分析不同市场主体之近似商标能在类似商品/服务上共存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消费者认知与市场现实:
即便商标名称或设计相近,消费者对知名品牌往往具备较高的辨识能力。品牌知名度越高,消费者越熟悉,区分来源的能力通常越强。
2.市场定位与价格差异:
共存品牌的市场定位和价格区间可能存在显著差异,目标消费群体重叠度低。例如,美日汽车(注:此处“美日汽车”如指特定品牌,可保留;若为泛指,可考虑调整为“某经济型品牌”)定价常在10万元以下,而丰田汽车则多在20-50万元区间,两者市场定位迥异,消费者群体交集有限。
3.历史政策因素:
2021年之前,商标局及法院对商标共存协议的审查态度相对宽松,是促成大量近似商标共存现象的重要历史原因。这体现了官方对市场主体基于私权处分商标专用权(如达成共存协议)意愿的尊重。但自2021年起,商标局显著收紧了接受共存协议的标准,因此理论上,近年来及未来审查实践中,此类共存现象应呈减少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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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5-07-11 阅读:68次





